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的通知
常勞社辦[2008]7號
局各處室、事業(yè)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件:1.
2.勞動保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八日
主題詞:勞動保障信息 審查制度 通知
抄送:各轄市、區(qū)(人事)勞動保障局
常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008年6月8日印發(fā)
共印45份
附件1:
常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信息
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做好擬公開的政務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處室、各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勞動保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擬公開的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處室、事業(yè)單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五條 對擬公開勞動保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guī)定為依據。
第六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業(yè)務工作流程和特點,各處室、各單位要明確專人負責保密審查工作。
第七條 各處室、各單位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勞動保障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guī)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影響本地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信息。
第八條 對勞動保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產生信息的處室、單位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產生信息的處室、單位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審查意見;
(四)局分管領導審查批準。
第九條 由多個單位共同形成的勞動保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單位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單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十條 對勞動保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于主管業(yè)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勞動保障信息,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guī)定辦理解密手續(xù),再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各處室、各單位在勞動保障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提出“公開”、“免于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三條 局保密工作領導辦公室接到勞動保障信息審查申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第十四條 擬公開的勞動保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保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要求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六條 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勞動保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違反國家保密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guī)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查處;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勞動保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表
申請部門、單位(蓋章): |
申請保密審查事項: |
部門、單位保密機構審查意見: |
部門、單位領導審批意見: |
上級機關審批意見: |
保密工作部門審批意見: |
備注: |
說明:1.此表為各處室、事業(yè)單位勞動保障信息公開事項需提請保密審查時使用。
2.如需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審批意見,按單位領導批示意見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