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2011年中小企業(yè)公共服務平臺
星級評定的通知
各區(qū)經信局(經發(fā)局):
根據(jù)《關于印發(fā)<江蘇省中小企業(yè)公共服務平臺星級評定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為加快推進我市中小企業(yè)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我委決定開展中小企業(yè)公共服務平臺星級評定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定標準:參照《江蘇省中小企業(yè)公共服務平臺星級評定暫行辦法》,三、四、五星級公共服務平臺由市經信委(中小企業(yè)局)推薦,省經信委(中小企業(yè)局)評定。一、二星級公共服務平臺由市經信委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評定。
二、評定程序:符合評定條件的單位(機構),向所在區(qū)經信局(中小企業(yè)局)提出申請,經區(qū)經信局(中小企業(yè)局)初審后,在7月30日前報市經信委中小企業(yè)改革發(fā)展處,申報材料1份。
2010年已獲得江蘇省中小企業(yè)星級服務平臺的單位(機構),本次不再申報。
希各區(qū)經信局(經發(fā)局)結合本地區(qū)實際,認真組織中小企業(yè)公共服務平臺開展星級評定工作。
聯(lián)系人:黃肅健、何敏;電話:85681230。
附件:
1、常州市中小企業(yè)星級公共服務平臺申請表
2、常州市中小企業(yè)星級公共服務平臺申報材料要點
3、江蘇省中小企業(yè)公共服務平臺星級評定暫行辦法
4、江蘇省星級中小企業(yè)服務平臺(服務中心)評分標準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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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小企業(yè)星級公共服務平臺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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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平臺(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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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人、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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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yè)公共服務平臺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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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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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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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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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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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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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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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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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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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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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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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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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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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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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yè)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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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服務的行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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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熱線、設備儀器等服務設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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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場地(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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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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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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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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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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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y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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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服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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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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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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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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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yè)人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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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及中級以上專業(yè)職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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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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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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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服務業(yè)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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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合作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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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點是否懸掛牌匾、流程、內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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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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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服務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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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服務平臺開展服務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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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chuàng)業(yè)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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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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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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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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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開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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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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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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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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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常州市中小企業(yè)星級公共服務平臺申報材料要點
1、江蘇省中小企業(yè)星級公共服務平臺申請表
2、運行兩年的法人證書或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3、上年度審計報告或當?shù)刎斦?、審計所出具的財務報告?/p>
4、公共服務平臺主要服務業(yè)績或承擔的公益性服務完成情況、相關證明材料;
5、平臺建設和服務所發(fā)生的費用明細及有關憑證復印件;
6、中小企業(yè)服務的有關協(xié)議和合同、企業(yè)反饋意見(10份);
7、服務平臺的配置人員和辦公場地、設備等資料。
附件3
江蘇省中小企業(yè)公共服務平臺星級評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客觀、科學、公正評價中小企業(yè)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水平、服務能力和服務績效,促進全省中小企業(yè)發(fā)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企業(yè)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是指滿足中小企業(yè)共性需求,具有服務開放性、資源共享性特征,為中小企業(yè)提供創(chuàng)業(yè)輔導、技術支持、融資擔保、人才培訓、市場開拓、管理咨詢、信息支撐、法律援助等服務的法人實體,包括中小企業(yè)服務(發(fā)展)中心和社會化服務機構。
第三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中小企業(yè)局組織全省服務平臺星級評定工作,制定星級評分標準,具體負責三、四、五星級的評定。
第四條 星級的高低表示服務平臺在建設水平、服務能力、服務績效等方面所達到的不同標準。星級標準按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依次劃分服務平臺的等級,五星級為最高級。
第五條 申請星級評定的單位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诮K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ǘ┚邆漭^高的基礎設施建設水平,較強的中小企業(yè)服務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ㄈ┚哂袃赡昙耙陨蠟橹行∑髽I(yè)服務的良好業(yè)績。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單位向所在地的縣(市)中小企業(yè)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縣(市)中小企業(yè)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中小企業(yè)主管部門,市中小企業(yè)主管部門負責申請材料的復審。市區(qū)的服務平臺直接向市中小企業(yè)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條 市中小企業(yè)主管部門按照《江蘇省中小企業(yè)公共服務平臺星級評分標準》,對申請單位提出星級審核意見,將復審等級為三星級以上的服務平臺行文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中小企業(yè)局。一、二星級服務平臺的評定和公布由市中小企業(yè)主管部門負責,評定結果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中小企業(yè)局備案。
第八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中小企業(yè)局組織專家對各市上報的服務平臺進行評審,并根據(jù)專家評審意見提出三星級以上服務平臺候選名單。經網上公示后,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中小企業(yè)局公布三星級以上服務平臺名單并頒發(fā)星級證書和星級標志。
第九條 星級服務平臺每兩年評定和復評一次。星級服務平臺的評定與復評同期進行。
第十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中小企業(yè)局對已經獲得三星級以上的服務平臺復評。省轄市中小企業(yè)主管部門對一、二星級服務平臺復評。
第十一條 已認定的星級服務平臺申請升級的,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重新申請評定。
第十二條 復評合格的星級服務平臺,由復評單位在星級證書上加蓋驗審合格章。達不到原星級標準的服務平臺應限期整改,并由復評單位重新復核。整改后仍達不到原星級標準的,由復評單位對服務平臺降級或取消星級資格。
第十三條 星級服務平臺受到有關部門通報批評,或服務中造成惡劣影響的,所在地中小企業(yè)主管理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書面通報、限期整改的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星級資格。
第十四條 采取虛假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星級服務平臺認定的,由星級評定的中小企業(yè)主管部門取消已評定的服務平臺星級,并在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參加星級服務平臺評定。
第十五條 星級標志、星級證書和申請服務平臺星級的各類表格,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中小企業(yè)局統(tǒng)一印刷、制作。
第十六條 星級標志應置于服務平臺顯著位置,并按規(guī)定懸掛。
第十七條 服務平臺星級評定自愿申請。星級服務平臺評定結果,作為政府采購、資金扶持、表彰獎勵等政策支持和向中小企業(yè)推薦的依據(jù)。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中小企業(yè)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