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法》出臺背景
多年來,我市舉辦運動隊的模式較為單一,運動員基本上都是集中在體校。在運動員管理上,按各單位自行制定的制度進行管理,造成管理標準不統一。運動員管理僅用學校管理制度已遠遠不能滿足競技體育發(fā)展的需要,制定具有針對性的《辦法》勢在必行。2015年出臺了《常州市青少年運動員管理實施暫行辦法》(常體發(fā)〔2015〕59號),對規(guī)范運動員管理、加強運動員隊伍建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特別是在運動員注冊、進入開學名單、轉項、輸送認定等方面確實起到了規(guī)范作用,但也從中發(fā)現了一些問題。還有一些新的問題(常體發(fā)〔2015〕59號)中也沒有明確,加上近幾年我市競技體育發(fā)展方式的轉變,多元化辦隊模式的快速推進,原出臺的《常州市青少年運動員管理實施暫行辦法》(常體發(fā)〔2015〕59號)已不能滿足運動員管理需求,2019年9月,市體育局印發(fā)了《常州市青少年體育運動員管理實施辦法》(常體規(guī)〔2019〕1號)。
二、《辦法》編制依據
《辦法》是市體育局根據國家體育總局發(fā)布《全國運動員注冊與交流管理辦法》(體競字〔2003〕82號)、體育總局關于印發(fā)《“國家高水平體育后備人才基地”認定辦法》(體青字〔2014〕75號)等法律法規(guī),參照其他城市做法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
三、《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為全面貫徹落實“出人才、爭榮譽”的人才強體戰(zhàn)略,進一步加強我市體育運動員隊伍管理,保證青少年訓練工作的質量和效益,促進全市各項目間優(yōu)秀體育苗子的良性流動,為我市競技體育高質量發(fā)展打好基礎?!掇k法》共三十四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辦法》注冊管理:運動員參加省注冊時以市體育局、市教育局開學名單,運動員原則上只能填報一名教練員。
(二)明確《辦法》進退隊管理:運動員進隊須經試訓、素質測試、文化考試、體檢等程序,教練員不得擅自招收未經進隊審批的運動員。
(三)明確《辦法》轉項管理:運動員轉項原則上須簽訂轉項協議書,由轉項雙方教練簽字認定,并經單位和局競體處同意后生效。
(四)明確《辦法》輸送管理:運動員輸送至省級運動隊的認定原則上以省體育局文件為準;文件中未明確輸送教練的,以市運動員開學名單為認定依據。
(五)明確《辦法》人才引進管理:獲健將以上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獲全國成年組比賽前三名,集體球類項目為主力隊員。省級運動隊急需且能承擔全運會奪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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