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郵寄或者電子送達。郵寄或者電子送達不成功的,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公告送達,公告期為六十日。車牌號為小型轎車蘇DU72M* (車輛識別代號:LVGBR74K1LG171268)的豐田牌的小型轎車,已有4起未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行為地相關(guān)大隊已于2025年05月09日作出處罰決定。現(xiàn)將以上處罰決定予以公告送達。
附件:《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送達公告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動(偵查)大隊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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