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業(yè)務主管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
為防范社會組織領域風險,優(yōu)化社會組織結構,凈化社會組織發(fā)展環(huán)境,經決定,在我市市屬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開展非營利監(jiān)管專項行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照檢查任務
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作為非營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業(yè)務活動和財務支出應當以實現公益目的進行,不得向出資人、舉辦者、捐贈人、理事、監(jiān)事等分配或者變相分配組織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會服務機構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二百七十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第八條以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相關規(guī)定,請各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法人型)對是否存在以下違反非營利法人要求的行為,進行對照檢查:
1. 違反開辦資金為捐助財產要求,違規(guī)向出資人等返還開辦資金;
2. 財務收支未全部納入本組織法定賬簿核算、將本組織財務收支與其他組織收支混管或者將以本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收入交由其他組織或個人收??;
3. 使用其他組織或個人銀行賬戶進行賬務往來;
4. 未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相關規(guī)定對投資收益進行核算;
5. 支出超出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活動范圍;
6. 向出資人、舉辦者、捐贈人、理事、監(jiān)事等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本組織財產;
7. 通過虛增業(yè)務活動成本、虛假發(fā)放工作人員費用、專家費用等方式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本組織財產;
8. 兼職理事、監(jiān)事參加決策、監(jiān)督等履職行為時以勞務費、專家費等方式領取報酬;
9. 假借“公益”“免費”等名義違規(guī)為企業(yè)或產品開展宣傳、促銷等活動;
10. 將大額財產長期無償交由或出借給其他組織、個人不收回;
11. 與關聯方發(fā)生交易時未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價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
12. 具有其他違反非營利屬性要求的行為。
二、工作要求
請各業(yè)務主管單位加強對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指導和管理,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應當認真進行對照整改,通過召開理事會、監(jiān)事會等決策、監(jiān)督程序,對存在的問題主動進行自查自糾,切實完善財務核算、支出管理、活動管理、投資管理等各項制度,牢固樹立非營利法人的宗旨形象,防范化解違規(guī)風險??刹扇∫韵乱?guī)范管理舉措:
1. 存在對照檢查任務中第1項違規(guī)情形的,應當通過收回被侵占的開辦資金等方式整改;
2. 存在對照檢查任務中第2-8項違規(guī)情形的,應當通過收支如實入賬、收回賬外資金、收回所得收入、規(guī)范支出、收回違規(guī)支出等方式整改;
3. 存在自查整改內容中第9-11項違規(guī)情形的,應當通過停止違規(guī)活動、消除不良影響、規(guī)范關聯交易、終止違規(guī)關聯交易、收回財產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原則上應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自查并進行規(guī)范管理,涉及履行民主決議程序、收回被侵占財產、股權變更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況確實難以完成整改的,應當明確改進措施。同時,請各單位于2022年9月30日前通過電子郵箱(czmzsgc@163.com)向我局報送《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開展非營利法人對照檢查情況表》(具體見附件)及相關情況說明。我局將按照不低于4%的比例,在2021年度檢查中對本級登記的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進行非營利監(jiān)管抽查。
聯系方式:常州市民政局社會組織管理處85681591,郵箱:czmzsgc@163.com。
附件: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開展非營利法人對照檢查情況表
常州市民政局
2022年6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開展非營利法人對照檢查情況表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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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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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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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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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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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開辦資金為捐助財產要求,違規(guī)向出資人等返還開辦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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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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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收支未全部納入本組織法定賬簿核算、將本組織財務收支與其他組織收支混管或者將以本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收入交由其他組織或個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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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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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其他組織或個人銀行賬戶進行賬務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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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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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相關規(guī)定對投資收益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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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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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超出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活動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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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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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出資人、舉辦者、捐贈人、理事、監(jiān)事等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本組織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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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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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虛增業(yè)務活動成本、虛假發(fā)放工作人員費用、專家費用等方式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本組織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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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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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理事、監(jiān)事參加決策、監(jiān)督等履職行為時以勞務費、專家費等方式領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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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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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公益”“免費”等名義違規(guī)為企業(yè)或產品開展宣傳、促銷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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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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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大額財產長期無償交由或出借給其他組織、個人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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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關聯方發(fā)生交易時未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價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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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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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其他違反非營利屬性要求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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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進情況或特殊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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