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五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郵寄或者電子送達。郵寄或者電子送達不成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公告送達,公告期為六十日。小型車蘇D62V57經由公告處罰的5起交通違法行為,本大隊及違法行為地相關大隊已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處罰決定。現(xiàn)將以上處罰決定予以公告送達。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動大隊
2020年1月4日
附件:《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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