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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509/2017-00007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建規(guī)〔2016〕4號 發(fā)布機構:市城鄉(xiāng)建設局
生成日期:2016-12-30 公開日期:2017-01-09
時   效:本細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內容概述: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常建規(guī)〔2016〕4號)

溧陽市住建委、金壇區(qū)住建委、武進區(qū)住建局、新北區(qū)城建局,各有關建設、施工、監(jiān)理單位:

為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fā)生,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我局制定了《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實施細則》?,F(xiàn)將該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件: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常州市城鄉(xiāng)建設局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fā)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以及建設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護保養(yǎng)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建筑起重機械實施監(jiān)督管理。市建設工程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建筑起重機械的日常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各轄市、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本轄區(qū)范圍內的建筑起重機械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專項檢查和日常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鼓勵企業(yè)通過行業(yè)自律規(guī)范企業(yè)生產經營行為,積極推廣新技術應用。

第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應當由建筑起重機械管理單位進行管理。

建筑起重機械管理單位是指有能力從事建筑起重機械的備案、安裝、拆卸、租賃、維護保養(yǎng)、安全技術檔案等管理活動,且具有建筑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yè)承包資質或者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

不具備相應資質或管理能力的建筑起重機械所有權單位,應當委托管理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管理。

第七條 建筑起重機械管理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設備備案

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必須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等材料。國外進口的建筑起重機械應當通過商檢,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

第九條 新購置的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其管理單位應當提供下列資料,向管理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一)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申報表;

(二)建筑起重機械所有權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三)建筑起重機械管理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四)建筑起重機械委托管理協(xié)議書;

(五)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未實行產品制造許可證的產品應當提供省級以上部門的產品鑒定證書);

(六)產品合格證;

(七)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購銷合同、發(fā)票;

(八)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管理單位提交的備案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編號,并向管理單位核發(fā)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

建筑起重機械編號實行一機一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并在設備顯著位置清晰標識。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機關不予備案,并通知管理單位:

(一)屬國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制造廠家或者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

第十二條 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實行“一機一檔”制度,主要包括以下資料:

(一)建筑起重機械的購銷合同、發(fā)票、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建筑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yǎng)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建筑起重機械的歷次安裝(拆卸)工程檔案資料。

第十三條 建筑起重機械所有權單位和管理單位發(fā)生變更時,應當?shù)皆O備備案機關辦理相關變更手續(xù)。

建筑起重機械管理單位發(fā)生變更時,應當將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移交給新的管理單位。

第十四條 使用超過15000工時或5年的建筑起重機械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維修資質的單位進行大修。負責大修的單位在出廠時應當出具該建筑起重機械的大修合格證明文件。

建筑起重機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和結構應力測試。經評估合格的,方可繼續(xù)使用。安全評估和結構應力測試不得多于2次。

(一)出廠5年以上的物料提升機;

(二)出廠8年以上的施工升降機;

(三)起重公稱力矩400kN·m(含400kN·m)以下出廠超過八年的、起重公稱力矩630kN·m(不含630kN·m)以下出廠超過十年的、公稱力矩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廠超過十三年的、公稱力矩1250kN·m以上出廠超過十八年的塔式起重機。

第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單位應當對建筑起重機械予以報廢,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

(一)屬國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規(guī)定使用年限的且未通過安全評估和結構應力測試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

報廢的建筑起重機械禁止再使用或整機轉讓。

第三章安裝(拆卸)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相應資質證書和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十七條 管理單位依法對本單位從事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技術負責人應當對作業(yè)現(xiàn)場定期巡查。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施工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項目負責人安全知識考核合格證書》的人員擔任,并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施工安全負責。

第十八條 管理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取得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知識考核合格證書》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管理單位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檢查,對違章指揮、操作等行為,應當立即制止。

第十九條 管理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應當根據(jù)產品說明書、施工現(xiàn)場環(huán)境和有關技術標準由專業(yè)技術人員編制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將包括負責安裝(拆卸)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yè)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有關資料一并報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監(jiān)理單位審核。審核同意后,管理單位應當在安裝(拆卸)前2個工作日內填寫《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告知表》或《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拆卸告知表(使用登記注銷表)》,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前,管理單位編制施工方案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項目負責人應當查驗地質勘探報告、基礎混凝土試塊報告、基礎隱蔽驗收報告等并確認達到設計要求。

第二十一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yè)前,管理單位編制施工方案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向全體安裝(拆卸)作業(yè)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填寫《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附著、加降節(jié))作業(yè)單》,并報總承包(使用)單位、監(jiān)理單位審批。未經批準的,管理單位不得進行安裝(拆卸)等作業(yè)。

第二十二條 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經批準同意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安裝(拆卸)作業(yè),指定統(tǒng)一指揮的人員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設置警戒區(qū),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作業(yè)現(xiàn)場,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yè)人員應當遵守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yè)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yè),有權在發(fā)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yè)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qū)域。

第二十四條 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應當持有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

第二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發(fā)包給無資質的單位施工。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向管理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備案證明等文件;

(三)審核管理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yè)等相關人員的資格證書;

(四)審核管理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jiān)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情況;

(七)安裝后的建筑起重機械的起重臂不宜超出施工圍墻的范圍。確需在緊靠街道、居民小區(qū)等人員密集區(qū)安裝建筑起重機械且在起重作業(yè)時起重臂超出施工圍墻范圍的,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應當將施工平面布置圖、周邊安全防護措施等相關資料報送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審批。

第二十六條 監(jiān)理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管理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yè)等相關人員的資格證書;

(三)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jiān)督管理單位執(zhí)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jiān)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六)發(fā)現(xiàn)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管理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管理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二十七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管理單位、監(jiān)理單位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筑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建筑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檢驗合格。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的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應當在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填寫《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申報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申報表;

(二)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

(三)使用單位特種作業(yè)人員資格證;

(四)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

(五)建筑起重機械維護保養(yǎng)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報告;

(七)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

(八)轉場保養(yǎng)合格證明(新購置的建筑起重機械除外);

(九)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使用單位提交的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于符合登記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建筑起重機械核發(fā)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應當置于或附著于設備顯著位置。

第三十條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結束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管理單位提交的《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拆卸告知表(使用登記注銷表)》后,應當注銷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

第三十一條 建筑起重機械實行轉場保養(yǎng)制度。在一個工程使用結束,下一個工程安裝前,建筑起重機械應當按要求進行轉場保養(yǎng)。

經轉場保養(yǎng)的建筑起重機械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由保養(yǎng)單位出具轉場保養(yǎng)合格證明。

第三十二條 管理單位建立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資料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xié)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和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合格證;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使用中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根據(jù)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huán)境以及季節(jié)、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制定、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yè)區(qū)做好安全防護;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每個施工項目部至少配備一位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專職設備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檢查;

(六)施工現(xiàn)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yè)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七)建筑起重機械出現(xiàn)故障或者發(fā)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 依法發(fā)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xiàn)場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yè)時,建設單位應當協(xié)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管理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jiān)理單位報告后,應當責令管理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三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并做好以下記錄,在使用結束后移交管理單位:

(一)日常維護保養(yǎng)情況;

(二)每月檢查(至少一次)情況;

(三)對安全保護裝置定期校驗、檢修記錄;

(四)每次附著后組織相關單位的驗收情況;

(五)起重機械使用運轉記錄臺賬。

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筑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yǎng)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原管理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附著裝置的構件和預埋件應當由該建筑起重機械原制造廠家或具有相應能力的企業(yè)制作。

第三十七條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托原管理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條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jié)。

第三十九條 施工現(xiàn)場暫時停用的建筑起重機械,應當做好保護工作。

停用時間在半年以上或連續(xù)使用超過一年的建筑起重機械,在重新啟用前或繼續(xù)使用時,應當委托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機構進行重新檢驗,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筑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其施工現(xiàn)場進行檢查;

(三)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qū)域撤出作業(yè)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一條 負責辦理備案或登記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檔案。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的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6日市城鄉(xiāng)建設局頒布的《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實施細則》(常建規(guī)〔2012〕2號)同時廢止。

常州市城鄉(xiāng)建設局發(f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