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荊某。
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架道路大隊。
申請人荊某對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架道路大隊作出的320488170114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不服,2022年12月2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2022年12月23日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320488170114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道路上未有警示標志,道路施工中,處于一半道路通行,可能施工過程中被破壞或被臨時撤離。道路罰款和扣分應以交通安全為目的,起碼在違章拍照一公里的距離做到應有的警示提醒,而不應該以罰款扣分本身為目的。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jù)材料有: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2.申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3.蘇DXXXXX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4.編號320488170114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駕駛證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依照上述規(guī)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的主體適格。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2022年08月10日13時34分許,申請人駕駛蘇D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龍城高架由西向東行駛至春江路段時,車速達到104公里/小時,超過高架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80公里/小時,該違法行為被道路監(jiān)控設備記錄。該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符合國家標準,有檢定證書(見證據(jù)1),設置地點已向社會公布(見證據(jù)2),后該違法記錄經(jīng)審核無誤后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tǒng)。公安交警部門于2022年8月16日向蘇D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登記手機號1866116XXXX(申請人本人)發(fā)送短信告知(見證據(jù)3)。2022年12月20日,申請人至常州市車管所處罰窗口處理該起違法行為,民警向其出示圖像資料(見證據(jù)4),申請人承認該起違法行為是由其駕駛車輛產(chǎn)生,民警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nèi)容及事實、理由、依據(jù)告知申請人,并保障了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之后民警當場制作了編號320488170114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并告知申請人罰款繳納方式及法定救濟途徑,交由申請人簽字確認后當場送達決定書(見證據(jù)5)。該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處罰程序合法。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九十條、《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罰款200元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三、關于申請人的主張。申請人稱該路段未設置標志的問題。2022年8月10日13時31分左右,申請人駕駛蘇D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從龍城高架西延民營三路上高架,由西向東行駛至測速點,沿途有限速80標志5個(見證據(jù)6)、全程測速提醒標志1個(位于龍城高架西延民營二路段,見證據(jù)7)。從民營二路段龍門架全程測速提醒到測速點約1800米。因此,申請人稱該路段未設置標志,與事實不符。關于申請人稱道路處于一半道路通行,可能施工過程中標志被破壞或被臨時撤離的情況。龍城高架西延自通車起,春江路口以西的一個下口至今一直處于封閉狀態(tài),不存在申請人所說情況。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常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jù)材料有:1.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的檢定證書;2.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投入使用前登報公告;3. 2022年8月16日違法照片錄入平臺時發(fā)送短信的記錄;4.被監(jiān)控設備拍攝的電子照片記錄;5.編號320488170114XXXX《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6.龍城高架西延上去后的限速標志;7.申請人8月10日車輛軌跡照片;8.民營二路段懸掛的測速和限速標志;9.春江路下口處限速80的標志;10.自申請人上高架到抓拍點沿途道路路況照片3張;11.《情況說明》1份。
經(jīng)審理查明:2022年08月10日13時34分,申請人駕駛蘇D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龍城高架由西向東行駛至春江路段時,車速104公里/小時(限速80公里/小時),該行為被道路監(jiān)控設備記錄。2022年8月16日13時18分,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申請人手機號碼1866116XXXX發(fā)送短信,告知:“您的小型汽車蘇DXXXXX于2022年8月10日13時34分,在常州市龍城高架由春江路入口至春江路出口,被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了〔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的違法行為?!?022年12月20日,申請人至常州市車管所處罰窗口處理該起違法行為,民警向其出示圖像資料,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nèi)容及事實、理由、依據(jù),并保障了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遂后,民警制作了編號320488170114XXXX《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于2022年8月10日13時34分,在龍城高架由春江路入口至春江路出口實施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違法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對申請人處罰款200元。明確告知申請人罰款繳納方式、期限及救濟途徑,該決定書當場直接送達申請人。
另查明:2020年1月14日,常州市交通警察支隊經(jīng)《常州日報》發(fā)布常州市區(qū)新建交通技術監(jiān)控點位公告,廣而告之新增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的點位及起用時間。龍城高架西延民營三路上高架,由西向東行駛至測速點,沿途設置限速80標志5個、龍城高架西延民營二路段設置全程測速提醒標志1個。案涉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符合國家標準,檢驗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9日。
再查明,案涉的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位于龍城高架西延段(龍城高架轉(zhuǎn)龍江高架互通到龍城高架民營三路段),該西延段是于2020年1月建成通車,通車時該路段沿線交通標志標線均設置齊全。通車后,案涉路段未進行道路施工,亦不存在交通標志因道路施工被破壞或者被臨時撤離的情況。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1.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的檢定證書;2.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投入使用前登《常州日報》公告;3. 2022年8月16日違法照片錄入平臺時發(fā)送短信的記錄;4.被監(jiān)控設備拍攝的電子照片記錄;5.編號320488170114XXXX《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6.龍城高架西延段限速標志;7.申請人8月10日車輛軌跡照片;8.民營二路段懸掛的測速和限速標志;9.春江路下口處限速標志等;10.自申請人上高架到抓拍點沿途道路路況照片3張;11.《情況說明》1份。
本機關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駕駛證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薄督K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照上述規(guī)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具有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钡谝话僖皇臈l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依法予以處罰?!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北景钢?,申請人駕駛蘇D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龍城高架由西向東行駛至春江路段,車速104公里/小時(該路段限速80公里/小時),被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依據(jù)正確,裁量適當?!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違反限速規(guī)定的,對駕駛人按下列規(guī)定處罰:(二)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的,處以二百元罰款;”本案中,被申請人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對申請人作出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依據(jù)正確,裁量適當。
四、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nèi)容及事實、理由、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jù)、處罰內(nèi)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并由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本案中,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nèi)容、事實、理由和依據(jù),保障申請人行使陳述申辯的權利,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當場送達申請人,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
五、關于申請人的主張。申請人稱:“道路上未有警示標志,道路施工中,處于一半道路通行,可能施工過程中被破壞或被臨時撤離?!北緳C關認為,從龍城高架西延民營三路上高架(由西向東)至案涉測速點,沿途設有“限速80”標志5個、“全程測速”提醒標志1個(位于龍城高架西延民營二路段)。案涉路段自2020年1月建成通車起,交通標志設置齊全,不存在交通標志因道路施工被破壞或被臨時撤離的情形。申請人作為一名機動車駕駛員,在駕駛車輛過程中對沿途道路交通標志標識應當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且“道路施工”與“超速行駛”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即使正在施工路段,申請人更應當提高安全意識,減速慢行。申請人的上述主張無事實依據(jù),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320488170114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nèi)容適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架道路大隊作出的320488170114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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