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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fā)《常州市交通運輸局合同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71X/2018-00009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交法〔2018〕7號 發(fā)布機構:市交通運輸局
生成日期:2018-04-16 公開日期:2018-04-17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為進一步規(guī)范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風險,減少合同糾紛,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
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fā)《常州市交通運輸局合同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交法〔2018〕7號

    各轄市(區(qū))交通運輸局,局屬各企事業(yè)單位,局機關各處室:

    為進一步規(guī)范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風險,減少合同糾紛,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常州市交通運輸局合同管理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件:1.常州市交通運輸局合同管理辦法

          2.常州市交通運輸局合同簽訂審批表

          3.常州市交通運輸局合同管理流程圖

常州市交通運輸局

              2018年4月16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附件1

常州市交通運輸局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規(guī)范行政機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風險,減少合同糾紛,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江蘇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常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的通知》(常政發(fā)〔2017〕173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交通運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局機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以及民事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的,涉及國

有資產、財務資金使用及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的協(xié)議、意向書、備忘錄等具有契約性的法律文書。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基礎設施等國有資產的投資、建設、租賃、出讓、轉讓、承包、托管合同;

    (二)土地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承包合同;

    (三)特許經營合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協(xié)議;

    (四)行政征收、征用補償合同;

    (五)采購合同;

    (六)信貸合同;

    (七)委托的科研、咨詢合同;

    (八)招商引資合同;

    (九)拆遷改造合同;

    (十)其他合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局機關合同的起草、訂立、履行、爭議解決和監(jiān)督管理。

    因突發(fā)事件采取應急措施訂立合同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局政策法規(guī)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及合同的合法性審查。

    局財務審計處負責從國有資產、財政性資金合法合規(guī)使用方面,以財務監(jiān)管和審計監(jiān)督角度對局機關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進行審查,并根據(jù)合同及相關規(guī)章制度進行資金統(tǒng)籌、資產處置、價款結算和其他財務處理。

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合同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檔案歸檔、保管、借取、查閱等制度,實行合同檔案規(guī)范化管理。

    第五條 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信、審慎、自愿的原則。

    合同管理應當遵循權責明確、程序規(guī)范、內容合法、處理及時的原則,強化事前事中事后監(jiān)管。

    第六條 以局機關名義簽訂的合同根據(jù)合同項目所涉職責,由合同承辦處室承擔合同的前期準備、起草、報送、履行、備案、統(tǒng)計、清理、糾紛處理等事宜,并對擬簽訂合同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負責,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合同項目的調研、可行性和合理性論證評估;

    (二)負責審查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以及資信等情況,并收集相關資料;

    (三)負責與合同對方當事人進行談判,起草、修改合同文本;

    (四)負責合同履行,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糾紛和發(fā)現(xiàn)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五)負責合同糾紛的協(xié)商、調解,配合做好仲裁、訴訟應對等工作;

    (六)負責合同談判、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相關文件資料的整理,并做好資料的移交工作。

    合同簽訂處室、合同項目主辦處室、局機關指定負責合同項目的處室,統(tǒng)稱為合同承辦處室。

    合同涉及多個處室的,由主辦處室牽頭,相關處室配合。

    局屬各企事業(yè)單位需要以局機關名義簽訂合同的,需經局主要領導同意,并與局機關相關處室及時對接確定承辦處室。

    第七條 訂立合同,禁止下列行為:

    (一)  違反法定程序、法定條件訂立、變更合同;

    (二)  臨時機構、內設處室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

    (三)  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作為合同擔保人;

    (四)承諾合同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

    (六)在合同中約定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內容。

    第八條 合同管理所需工作經費,按經費保障渠道從單位預算中列支。 

第二章 合同的起草

    第九條 局機關合同承辦處室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

需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政府采購等法律程序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

    第十條 合同起草時,合同承辦處室根據(jù)需要可以邀請局機關聘任的法律顧問參與合同的磋商和起草。

    第十一條 合同承辦處室在合同磋商和起草過程中,應當核查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產、信用、擔保、履約能力、知識產權等情況。涉及重大、疑難問題或者風險較大的,應當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資信調查。

    第十二條 合同承辦處室在合同起草過程中,應當與合同對方當事人進行充分協(xié)商。合同內容涉及其他處室或者部門的,應該征求相關處室或者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合同承辦處室在合同磋商和起草過程中,應當對合同的法律、經濟、技術、社會穩(wěn)定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等方面的風險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涉及重大、疑難問題或者風險較大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民事合同約定糾紛解決方式時,可以約定常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四條 合同承辦處室在合同磋商和起草過程中,國家、省和市已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應當優(yōu)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沒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局政策法規(guī)處可以組織制定本系統(tǒng)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審核通過后,方可使用。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條 合同起草完畢應報局政策法規(guī)處進行合法性審查;經濟類合同承辦處室應先報局財務審計處進行審查,局財務審計處審查確認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后報局政策法規(guī)處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三章 合同的合法性審查

    第十六條 合同訂立實行事先合法性審查制度,在訂立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通過的,不得訂立。

需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政府采購等法律程序確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相關法律文書應當在招標、拍賣、掛牌、政府采購前參照本辦法進行合法性審查。拍賣、掛牌、政府采購后訂立合同的,依照本辦法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七條 局機關合同由局政策法規(guī)處、法律顧問律師機構共同負責合法性審查。合同審查時,法律顧問律師機構應當出具法律審查意見書。

    第十八條 合同承辦處室完成合同起草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交局政策法規(guī)處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九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體是否適格;

    (二)合同內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訂立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四)合同主要條款是否完備有效;

    (五)合同條文表述是否嚴謹;

    (六)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合理;

    (七)合同糾紛解決條款是否完備;

    (八)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條 合同合法性審查的時間應當予以保證,一般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專業(yè)審查時,合同承辦處室應當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草案;

    (二)合同訂立的依據(jù)、批準文件;

    (三)與合同有關的情況說明、背景材料(包括起草過程,風險評估、專家論證情況,反映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調查情況以及需要重點說明的問題等);

    (四)與合同內容相關的部門、處室出具的書面意見;

    (五)聘請法律顧問參與的,提交法律顧問出具的書面法律意見;

    (六)其他與合同有關的材料?!?

    局屬各企事業(yè)單位需要以局機關名義簽訂合同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本單位法制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二十二條 合同承辦處室應該對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局政策法規(guī)處和法律顧問機構在審查中認為需要合同承辦處室補充提交其他材料的,可以要求承辦處室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提交有關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提交的,或者提交的材料有較大問題的,局政策法規(guī)處可以將送審材料退回承辦處室。

    局政策法規(guī)處和法律顧問機構對報送審查的合同,自收齊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出具書面的審查意見。合同內容復雜、法律爭議較大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

    補充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局政策法規(guī)處和法律顧問機構審查期限內。

    第二十三條 合同承辦處室按照局政策法規(guī)處出具的審查意見,對合同草案進行修改,并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后,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第二十四條 合同經審查后,在后續(xù)磋商、訂立、履行過程中,需要對合同內容進行重大、實質性變更、訂立補充協(xié)議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再次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 參與合同審查的工作人員和法律顧問,應當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合同草案、審查意見等相關內容。

  第四章 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二十六條 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采取特殊形式的,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局機關合同應當由局分管領導簽署,并加蓋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涉及到重大事項或是代表市政府、以市政府名義所訂立的合同應當由主要負責人審閱簽署蓋章;授權其他人員簽署的,應該有負責人的書面授權,明確授權范圍、期限和權限。

    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需要履行報批、登記等手續(x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及時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合同訂立后,合同承辦處室應當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并及時對履行過程中的問題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辦處室應當及時主張權利,采取措施,預防和應對風險,并及時報告局分管領導;情況嚴重的,合同承辦處室應當及時報告局主要領導,并提交預警報告和處理預案,抄送市法制辦。

    (一)出現(xiàn)不可抗力,影響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被修改或者廢止,影響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影響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對方當事人存在財產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或喪失商業(yè)信譽等情形,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

    (五)合同對方當事人違約或預期違約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風險的情形。

    第三十條 因承辦處室原因或政策調整等客觀因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承辦處室應及時報告局分管領導,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一條 向合同對方當事人發(fā)出中止、變更、轉讓、解除合同及聲明對方違約的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送達對方,并保留送達憑證。

 第五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糾紛,合同承辦處室應當及時處理。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重大糾紛的,合同承辦處室應當及時咨詢或委托局聘請的法律顧問或其他專職律師協(xié)助,收集證據(jù)材料,并會同局政策法規(guī)處提出處理方案,報局分管領導審定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 合同發(fā)生糾紛時,合同承辦處室應當首先采取協(xié)商、調解的方式解決。經協(xié)商或者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xié)議。經協(xié)商或者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經局主要領導同意及時提請仲裁或者訴訟解決,并按照訴訟時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訴訟規(guī)則,全面收集證據(jù),做好應對工作,防止因應訴不當而導致的敗訴風險。

    第三十四條 合同承辦處室在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局領導班子討論決定及法定審批程序,不得放棄屬于己方享有的合法權益或增設義務。

第六章 合同的歸檔和備案

    第三十五條 經局政策法規(guī)處審查的合同,合同承辦處室應當在合同訂立后5個工作日內,及時報送局政策法規(guī)處備案。經濟合同應同時報局財務審計處備案,作為款項結算的依據(jù)。

局屬各事業(yè)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20日前,將本單位上一年度訂立的合同目錄,報局政策法規(guī)處備案,局政策法規(guī)處應當在1月31日前將全系統(tǒng)合同目錄匯總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三十六條 合同備案后,在履行過程中訂立補充協(xié)議或者變更、解除合同,或者進行糾紛處理的,合同承辦處室應當將相關材料依照前款規(guī)定及時報送重新審核辦理。

    第三十七條 合同起草、訂立、履行過程中產生的下列合同資料,合同承辦處室應當妥善保管,及時歸檔。合同簽訂或是合同糾紛處理完畢后5個工作日內,合同承辦處室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將合同材料移交局辦公室保管,并予以編號、登記、歸檔。

    (一)合同草案、正式文本、補充協(xié)議;

    (二)反映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的調查資料及風險分析論證的材料;

    (三)合同談判、協(xié)商材料;

    (四)合同訂立的依據(jù)、批準文件;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法律顧問法律意見;

    (六)雙方當事人往來函件、通知等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七)法院裁判文書、仲裁機構裁決文書、調解文書等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形成的資料。

    合同檔案應當自合同履行期滿后保管10年以上。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局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節(jié)較輕的,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合同簽訂、審查、履行過程中與他人惡意串通,損

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在合同簽訂、審查、履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三)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未通過合法性審查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訂立合同的;

    (五)擅自放棄行政機關享有的合法權益的;

    (六)未按有關規(guī)定保守秘密的;

   (七)未妥善保管合同資料或檔案材料的;

    (八)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轄市(區(qū))交通運輸局、局屬各企事業(yè)單位有關合同的起草、簽訂、履行、爭議解決和監(jiān)督管理,應當根據(jù)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常州市交通運輸局合同簽訂審批表



合同

名稱



合同

對方

當事人



合同

標的額



承辦人

意 見











簽名:       

  年   月  日

承辦處室

負責人

審核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合法性審 查

意 見











簽名:       

 年   月  日

分 管

領 導

審 核

意 見















簽名:       

  年   月  日

主要

領導

審批

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1、合同履行風險報告(應包括與合同有關的背景材料、草擬過程、法律依據(jù)、

當事人情況以及合同風險論證等內容);

      2、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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