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楊某。
被申請人:常州市金壇區(qū)人民政府。
申請人楊某不服被申請人常州市金壇區(qū)人民政府作出的壇府信公答字〔2022〕第20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同日依法已予受理。2022年12月15日,本機關決定將本案行政復議決定延期至2023年1月17日前作出。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壇府信公答字〔2022〕第20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2、責令被申請人依申請公開案涉政府信息。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2年8月17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提交了要求書面公開在2009年組織實施申請人所在村7組157.879畝耕地進行動遷的責任主體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于同年9月16日收到其作出信息不存在的答復。申請人不服,認為該答復內容與事實不符:依據被申請人就征地申請人所在村3、4、5、6、7、8組共1071.714畝耕地的《征地土地公告》及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2009年6月1日的征地補償屬于動遷補償”的壇府信公答字(2018)第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可以得出兩個事實結論:一、案涉地塊于2009年進行了征地補償;二、案涉地塊的征地補償即是動遷補償,該動遷補償即是征地補償。又根據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依據已進行征地補償的事實及上述法律規(guī)定,被申請人作為責任主體應當保存有案涉政府信息,其作出信息不存在的答復不符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為保障申請人的參與權、知情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行政復議法》第一條、第二條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并請復議機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2、壇府信公答字〔2022〕第20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3、壇府信公答字〔2018〕第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作為行政機關,具有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的法定職責。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程序合法。被申請人于2022年8月18日收到申請人通過信函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請求書面公開“在2009年組織實施申請人所在7組157.879畝耕地進行動遷的責任主體”。2022年9月13日,被申請人作出“壇府信公答字〔2022〕第20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并于9月15日通過EMS郵寄送達申請人,未超過20個工作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三、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內容正確。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案涉政府信息并不存在。經調查核實,申請人所在村7組157.879畝耕地的動遷系由原金壇市金城鎮(zhèn)城南村委負責實施,并非被申請人組織實施,被申請人從未就動遷的“責任主體”制作或者獲取過相關信息;其次,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的規(guī)定,將檢索結果書面告知了申請人,答復內容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壇府信公答字〔2022〕第20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程序合法、內容正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故請求復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及快遞封面;2、金城鎮(zhèn)人民政府和金壇區(qū)西城街道城南村委分別出具的情況說明;3、壇府信公答字〔2022〕第20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及郵寄憑證。
經審理查明:2022年8月1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請求書面公開“在2009年組織實施申請人所在7組157.879畝耕地進行動遷的責任主體”。被申請人于次日簽收上述材料。被申請人沒有查找到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2022年9月13日,被申請人作出壇府信公答字〔2022〕第20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答復申請人:經檢索,沒有查找到上述信息,你申請的信息不存在。2022年9月15日,被申請人將上述答復書郵寄送達申請人。
另查明:金壇區(qū)金城鎮(zhèn)人民政府和金壇區(qū)西城街道城南村委出具的《情況說明》均載明申請人所在村7組157.879畝耕地的動遷系由原金城鎮(zhèn)城南村委負責實施,并非被申請人組織實施。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及快遞封面;2、金壇區(qū)金城鎮(zhèn)人民政府和金壇區(qū)西城街道城南村委分別出具的《情況說明》;3、壇府信公答字〔2022〕第20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及郵寄憑證。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北景钢?,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為耕地進行的動遷責任主體,其實質是以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咨詢房屋拆遷相關問題,在性質上屬于咨詢,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稱的政府信息,其申請亦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調整范圍。被申請人的答復,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故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駁回申請人楊某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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