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激發(fā)公民參加體育鍛煉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身體素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全民健身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guī)定的《國家體育鍛煉標準》(附件)(以下簡稱《鍛煉標準》)是以檢驗公民體育鍛煉效果、評價身體素質為目的,以測驗達標為手段的評價體系。
第三條實施《鍛煉標準》是一項基本體育制度,由有關部門負責,在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學校、社區(qū)、鄉(xiāng)村和有關組織中全面開展。
第四條鼓勵和提倡公民在積極參加體育鍛煉的基礎上定期參加《鍛煉標準》測驗,爭取達到標準并不斷提高。
第五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特定人群的體育鍛煉標準和施行辦法,并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
教育部負責制定、實施學校學生體育鍛煉標準和施行辦法。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xié)會可以制定單項體育鍛煉標準,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
第二章標準內容
第六條《鍛煉標準》適用于6至69周歲的健康公民,按年齡分為兒童、少年、青年、壯年和老年五個組別,每個組別分男、女兩類人群。
第七條《鍛煉標準》包括年齡分組、測驗項目、評級標準、評分標準和測驗細則五部分。
第八條《鍛煉標準》的測驗項目涵蓋人體的力量、速度、耐力、靈敏、柔韌五類素質。
第九條《鍛煉標準》的評級標準分為優(yōu)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個等級。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十條國家體育總局負責全國的《鍛煉標準》實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鍛煉標準》實施工作。
第十一條全國總工會和全國性人群體育協(xié)會負責本系統(tǒng)的《鍛煉標準》實施工作。
第十二條負責《鍛煉標準》實施工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jù)本辦法和實際情況制定《鍛煉標準》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負責《鍛煉標準》實施工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將《鍛煉標準》實施工作所需經(jīng)費納入預算,廣泛宣傳實施《鍛煉標準》的目的、意義,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收集和反饋實施《鍛煉標準》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學校學生體育鍛煉標準實施工作。
第十五條全國性單項體育協(xié)會應當將實施《鍛煉標準》納入工作計劃,并與普及推廣體育項目相結合。
第四章測驗達標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有關組織應當發(fā)動、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鍛煉標準》測驗達標活動,并與工間(前)操和業(yè)余健身活動、運動會、體質測定等結合起來。
第十七條基層文化體育組織、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開展《鍛煉標準》測驗達標活動,并與全民健身活動結合起來。
第十八條組織開展《鍛煉標準》測驗達標活動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鍛煉標準》的測驗細則進行,保證安全、科學、準確。
第十九條組織開展《鍛煉標準》測驗達標活動的單位應當選拔培訓并發(fā)揮本單位人員的作用,有條件的可以聘請體育專業(yè)人員、體育骨干和社會體育指導員,培養(yǎng)建立達標測驗人員隊伍。
第二十條鼓勵社會體育指導員掌握《鍛煉標準》測驗方法,并以志愿服務的形式協(xié)助有關單位組織開展《鍛煉標準》測驗達標活動。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當組織學生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學校學生體育鍛煉標準開展測驗達標活動。
第五章鼓勵措施
第二十二條對參加測驗達到優(yōu)秀、良好和及格等級者發(fā)給相應等級的獎章、證書。
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設計制作《鍛煉標準》的標識和獎章、證書,并制定獎章、證書的頒發(fā)辦法。
第二十三條負責實施《鍛煉標準》和組織開展達標測驗活動的部門和單位可以使用《鍛煉標準》標識制作其他形式的獎品,但不得以此贏利。
第二十四條鼓勵對身體素質有特殊要求的部門和單位將《鍛煉標準》測驗達標結果作為招工、人員素質評價、保險等工作的參考依據(jù)。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體育、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鍛煉標準》的實施情況作為考核下級部門工作業(yè)績的指標。
第二十六條負責《鍛煉標準》實施工作的部門和單位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設立表彰項目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2月9日經(jīng)國務院批準,原國家體委1990年1月6日發(fā)布的《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同時廢止。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