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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63x/2004-00028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財法〔2004〕11號 發(fā)布機構:財政局
生成日期:2004-10-28 公開日期:2008-03-28 廢止日期:有效
內(nèi)容概述:常州市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財法〔2004〕11號

 

常州市財政局文件

 

常財法[2004]11

 

 

 

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國家賠償費用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轄市、區(qū)財政局,局各有關處室:

為了加強對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我們制定了《常州市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附件:常州市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常州市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賠償費用,是指賠償義務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應當向賠償請求人支付的費用。

第三條  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市、轄市、區(qū)各級財政應當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確定一定數(shù)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國家賠償費用屬于財政專項資金,由財政機關負責管理,??顚S谩?span lang="EN-US">

當年實際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超過年度預算的部分,報經(jīng)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本級預算預備費中解決;當年結余的國家賠償費用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五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支付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標準,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賠償義務機關能夠通過返還財產(chǎn)或者恢復原狀實施國家賠償?shù)?,應當返還財產(chǎn)或者恢復原狀。

第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chǎn)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對其造成損害,需要返還財產(chǎn)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返還:

(一)財產(chǎn)尚未上交財政的,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返還;

(二)財產(chǎn)已經(jīng)上交財政的,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向同級財政機關申請返還。

 

第二章 申請與核撥

 

第七條  國家賠償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從本單位預算經(jīng)費和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資金中支付,支付后一個月內(nèi)向同級財政機關申請核撥。賠償數(shù)額較大,賠償義務機關先行支付有困難的,可申請預撥。

第八條  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核撥國家賠償費用或者申請返還已經(jīng)上交財政的財產(chǎn),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提供下列相應的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一)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shù)纳暾垥?span lang="EN-US">

(二)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

(三)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書;

(四)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賠償決定書;

(五)賠償義務機關對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國家賠償?shù)呢熑握撸婪▽嵤┳穬數(shù)囊庖娀蛘邲Q定;

(六)財產(chǎn)已經(jīng)上交財政的憑據(jù);

(七)賠償義務機關向賠償請求人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憑證;

(八)財政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第九條  財政機關收到賠償義務機關的申請后,應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審查有關材料和賠償案件的處理情況、賠償義務機關的財務收支狀況以及對責任者的追償意見。

財政機關對不符合本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的申請,可以要求申請機關在七日內(nèi)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條  財政機關經(jīng)審查核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作出下列書面決定:

(一)符合支付國家賠償費用條件的,制作《支付國家賠償費用決定書》,并開出國家賠償費用撥款通知單;

(二)符合返還財產(chǎn)條件的,制作《返還已上交財政財產(chǎn)決定書》,并開出財產(chǎn)返還通知單、收入退還書。

財產(chǎn)或者財產(chǎn)拍賣所得以上繳財政時的原狀或者實際拍賣收入返還。罰款、罰金以上繳財政的實際數(shù)額返還。

第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向賠償請求人支付國家賠償費用或者返還財產(chǎn),賠償請求人應當出具收據(jù)或者其他憑證。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將收據(jù)或者其他憑證的副本報送同級財政機關備案。

 

第三章 監(jiān)督與管理

 

第十二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后,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責任者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追償?shù)膰屹r償費用,屬財政已經(jīng)核撥的,應上交同級財政機關。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機關對行政賠償?shù)馁r償義務機關的申請,可以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核。發(fā)現(xiàn)賠償義務機關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國家賠償?shù)?,或者超出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賠償?shù)?,應寫出建議書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該賠償義務機關自行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機關應加強對本級賠償費用的監(jiān)督管理,對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使用、核撥及追償進行監(jiān)督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財政機關依法追繳被侵占的國家賠償費用:

(一)虛報、冒領、騙取國家賠償費用的;

(二)挪用國家賠償費用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追償國家賠償費用的;

(四)違反國家賠償法和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轄市、區(qū)財政局可以根據(jù)本辦法制定本轄市、區(qū)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常州市財政局稅政法制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121日起施行。

 

 

 

 

 

 

 

 

 

 

主題詞:賠償  費用  管理  辦法  通知

  抄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省財政廳稅政法制處。

  常州市財政局辦公室                2004年10月28印發(fā)

                                                共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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