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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
索 引 號:014109605/1990-00001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 發(fā)布機構(gòu):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生成日期:2008-03-16 公開日期:2008-03-19 廢止日期:有效
內(nèi)容概述: 該決定對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動及吸食、注射毒品等違法行為的處理作出規(guī)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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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保梗梗澳辏保苍拢玻溉罩腥A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公布施行)
 

  為了嚴懲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動,嚴禁吸食、注射毒品,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特作如下決定:
  一、本決定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ǘ┳咚?、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ㄈ┪溲b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ㄋ模┮员┝咕軝z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ㄎ澹﹨⑴c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jīng)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
  三、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依照第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四、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zhuǎn)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掩飾、隱瞞出售毒品獲得財物的非法性質(zhì)和來源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五、對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經(jīng)常用于制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嚴格管理,嚴禁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非法運輸、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shù)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量較小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guī)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或者予以罰款。
  六、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ㄒ唬┓N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shù)量較大的;
  (二)經(jīng)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ㄈ┛咕茜P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shù)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shù)量較小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七、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八、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除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外,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yǎng),并在勞動教養(yǎng)中強制戒除。
  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依照第二條的規(guī)定處罰。
  十、根據(jù)醫(y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國家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指定特定的地方和制藥廠,種植、生產(chǎn)限定數(shù)量的毒品原植物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依法從事生產(chǎn)、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關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規(guī)定。
  依法從事生產(chǎn)、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第二條的規(guī)定處罰。
  單位有第二款規(guī)定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十一、國家工作人員犯本決定規(guī)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決定規(guī)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十二、對查獲的毒品、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以及由非法所得所獲得的收益、供犯罪使用的財物,一律沒收。沒收的毒品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依照國家規(guī)定銷毀或者作其他處理。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適用本決定。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前款罪進入我國領域的,我國司法機關有管轄權(quán),除依照我國參加、締結(jié)的國際公約或者雙邊條約實行引渡的以外,適用本決定。
  十四、犯本決定規(guī)定之罪,有檢舉、揭發(fā)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十五、公民對本決定所規(guī)定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檢舉、揭發(fā)的義務。國家對檢舉、揭發(fā)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動的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功的人員,給予獎勵。
  十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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