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常州市人民檢察院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常 州 市 公 安 局 | 文件 |
常公局〔2008〕32號 關于常州市公安局奔牛機場分局刑事和 行政訴訟及行政復議管轄程序的若干規(guī)定 新北區(qū)人民法院、新北區(qū)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奔牛機場分局: 經常州市人民政府編制委員會批準,設立常州市公安局奔牛機場分局(以下簡稱奔牛機場公安分局)。為保障奔牛機場公安分局規(guī)范有序地行使刑事、行政執(zhí)法權限,經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市公安局共同商定,特作如下規(guī)定: 一、凡奔牛機場公安分局辦理的刑事案件需進入訴訟程序的,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管轄原則,向新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請審查批準逮捕以及移送審查起訴,由新北區(qū)人民檢察院受理,由新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二、凡奔牛機場公安分局辦理的行政案件以及以“常州市公安局奔牛機場分局”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和需要申請法院執(zhí)行的案件,由新北區(qū)人民法院受理。 三、奔牛機場公安分局辦理的行政案件,其復議機關為常州市公安局或者常州市人民政府。當事人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的,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受理;向市公安局申請復議的,由市公安局法制處受理。 此規(guī)定從二○○八年四月一日起實行。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常州市人民檢察院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常州市公安局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主題詞:奔牛機場 行政復議 管轄 規(guī)定 (共印30份) 常州市公安局辦公室 2008年3月14日印發(fā) 承辦人:潘葉鋒 核稿:裴榮俊 審稿:吳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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