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教基〔2006〕24號
關于印發(fā)《常州市中小學生命教育項目
實驗學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轄市區(qū)教育局(教育文體局)、局屬及有關學校:
根據(jù)《常州市中小學生命教育指導意見》和《關于申報常州市中小學生命教育項目學校的通知》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對生命教育項目實驗學校的管理,特制定《常州市中小學生命教育項目實驗學校管理辦法(試行)》,請各地、各校遵照執(zhí)行。
附件:常州市中小學生命教育項目實驗學校管理辦法(試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題詞:生命教育 管理辦法 印發(fā) 通知
常州市教育局辦公室 2006年9月22日印發(fā)
附件:
常州市中小學生命教育項目實驗學校管理辦法
(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的學校為:根據(jù)《關于申報常州市中小學生命教育項目實驗學校的通知》(常教基〔2006〕12號),經(jīng)過申報、審批后成為市級和轄市、區(qū)級中小學生命教育項目實驗學校的學校。
第二條 各轄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jù)本辦法,組織所在地區(qū)生命教育項目實驗學校做好相關工作。
二、組織管理機構
第三條 市教育局成立常州市中小學生命教育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生命教育的管理、研究、指導、服務工作。各轄市、區(qū)應成立相應的組織管理機構,以保證本地區(qū)生命教育的順利開展。
第四條 市教育局成立常州市生命教育研究會,基本任務是經(jīng)常性開展生命教育調研活動,了解我市生命教育的現(xiàn)狀和推進情況,組織各種研究和交流活動,開展學術研討,積極推廣生命教育研究成果;同時,廣泛收集國際和國內生命教育研究的信息,為我市各類學校提供信息服務。
第五條 項目實驗學校應建立校長(或分管校長)負責制,由校長(或分管校長)負責本校生命教育的實施。學校應發(fā)動學生成立生命教育社團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生命教育實踐活動。
三、申報與評審
第六條 申報生命教育項目實驗學校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報學校應成立以校長為組長的生命教育領導小組,并將生命教育納入學校整體發(fā)展規(guī)劃,具有明確的實施生命教育的工作思路、方案和措施。
2.申報學校應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和機制,并在師資安排、資源配置、經(jīng)費投入等方面適當向生命教育課程傾斜。
3.申報學校應具有較高的教育科研和課程開發(fā)水平,并積極主動地開展生命教育,探索其有效途徑和科學方法,在一定范圍內起到帶頭和示范作用。
第七條 評審生命教育項目實驗學校的程序:
1.各轄市、區(qū)教育局(教育文體局)組織申報和初審,局屬中小學直接報市教育局。通過初審的學校成為轄市、區(qū)級生命教育項目實驗學校。
2.市教育局在轄市、區(qū)級項目實驗學校的生命教育實施一年后,組織專家組對學校的生命教育進行評估,合格學校正式命名為“常州市生命教育項目實驗學?!?。
四、項目實驗學校的工作任務
第八條 項目實驗學校在開展生命教育工作時,要確保做到“六定”,即“定崗、定位、定人、定課時、定制度、定方案”。
第九條 項目實驗學校應廣泛開展生命教育的校本教研、校本培訓活動,大力提升教師實施生命教育的素質和能力,積極開發(fā)生命教育的校本課程,努力構建具有鮮明特色的生命教育體系。
第十條 項目實驗學校在生命教育實施過程中,應保存好過程性資料,包括實施方案、教案、學生收集的資料、學生的活動體驗、活動總結等,建立生命教育網(wǎng)站或資源庫。
第十一條 項目實驗學校在開展生命教育工作時,應緊密結合新課程改革、學科教育和綜合實踐活動等方面工作,進一步提高實施生命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并努力形成一批質量高、操作性強的實踐研究成果。
第十二條 項目實驗學校應積極參與“常州市中小學生命教育網(wǎng)”建設,及時上傳相關信息,以實現(xiàn)生命教育資源共享。
五、管理與評價
第十三條 生命教育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與實驗學校共同管理。各轄市、區(qū)每學期至少組織兩次生命教育研討交流活動。
第十四條 市教育局對項目實驗學校的生命教育情況實施過程性管理,通過不定期的調研活動,了解、指導各校的生命教育。市教育局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生命教育研討活動,每學年組織一次生命教育展示活動。
第十五條 市教育局定期組織生命教育專題評比,對在生命教育方面表現(xiàn)突出的學校和教師給予表彰。
六、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執(zhí)行中的問題,由常州市教育局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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