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xiàn)將《常州市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頒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管理,規(guī)范項目建設決策和組織實施程序,避免重復建設,提高投資效益,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是指以計算機和通信技術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傳輸、業(yè)務處理及應用的信息網絡系統(tǒng),以計算機技術和數(shù)據(jù)庫技術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儲存及處理的信息資源開發(fā)系統(tǒng),以及信息應用系統(tǒng)(包括辦公自動化系統(tǒng)、管理信息系統(tǒng)、應用集成系統(tǒng)等)項目的新建、續(xù)建或升級,不包括零星的軟件、硬件添置。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是指有市級財政性資金投入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包括基礎性、跨部門的應用性項目以及單一部門的應用性項目。 第四條 全市信息化建設遵循統(tǒng)籌規(guī)劃、分步實施,統(tǒng)一標準、資源共享,以人為本、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信息化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息辦)負責全市信息化建設的規(guī)劃、協(xié)調、監(jiān)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申請
第六條 凡屬本辦法規(guī)定管理的項目,必須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guī)劃。 第七條 市各有關部門應當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信息辦報送下一年度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填報《常州市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申報表》,并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含技術方案)。市信息辦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形成審核意見,會同市財政局制訂下達全市信息化建設年度計劃。信息化項目評審專家名單每年由市信息辦和市財政局進行復審和調整。 第八條 財政投資預算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項目,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立項。 第九條 對未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原則上計劃部門不予立項,財政部門不予安排財政資金。對個別特殊或緊急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必須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市信息辦和市財政局聯(lián)合審核后方可實施。 第十條 凡屬國家、省統(tǒng)籌安排建設并撥付建設資金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在向上級部門申報的同時,應當抄送市信息辦備案。需市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項目,應當在項目申報的同時,向市信息辦和市財政局提出申請。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 對列入市信息化建設年度計劃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制定項目實施方案(包括系統(tǒng)設計、設備選型、軟件開發(fā)、建設進展),組織論證后報送市信息辦確認,市信息辦將確認意見書送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二條 凡屬本辦法規(guī)定管理的項目,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guī)定實施采購。 第十三條 凡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項目,應當實行項目監(jiān)理制。 第十四條 本辦法涉及的從事信息工程設計、施工、監(jiān)理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市信息辦應當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和有關專家,共同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十六條 凡屬本辦法規(guī)定管理的項目,必須進行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中重點項目由市信息辦組織竣工驗收,其它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驗收,并向市信息辦提交驗收報告。 涉及國家秘密或公共安全的信息網絡、應用系統(tǒng),還必須依法履行保密審批或備案等手續(xù)。 第十七條 項目驗收應當以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內容為依據(jù)。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全市信息化建設年度計劃執(zhí)行和完成情況,由市信息辦會同市財政局向市政府報告。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市信息辦會同市財政局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決定。 第十九條 各轄市、區(qū)可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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