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楊某。
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鐘樓分局。
第三人:孫某。
申請人楊某不服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鐘樓分局作出的鐘公(永)不罰決字〔2023〕2714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當日收到并依法受理。因與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本機關于2024年2月7日通知孫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2024年2月21日,本機關聽取了申請人楊某的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鐘公(永)不罰決字〔2023〕2714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一、本案事實不清。被申請人認定的事實為:現查明:2023年9月16日,孫某在化龍巷對楊某發(fā)布的帖子進行評論,使用“垃圾”等不當言語侮辱楊某。以上事實有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被侵害人陳述、書證等證據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情節(jié)特別輕微之規(guī)定,現決定對孫某不予行政處罰。該事件起因是因為申請人實名舉報清潭中學老師施某英師德失范后,清潭中學回復取消其2021年度評優(yōu)評先等資格,可清潭中學在2022年7月言行不一,將施某英評為2021學年度優(yōu)秀,申請人多次跟學校反應根據學校給我的回復,施某英是不能參加評選的,應該撤銷,史某娜校長2022年5月10號在信訪局面談說評的雖然是2021學年度的,但是獎狀是2022年發(fā)的,并拒絕撤銷。經過一年的溝通無果,于是申請人把此事發(fā)到化龍巷上請教網友:施某英在處理期間自薦參評是不是騙取榮譽?是不是違背公序良俗?清潭中學讓本不能參評的施某英獲得榮譽是不是言行不一?作為與施某英認識的孫某在網絡公然對一個少數民族女性使用“不要臉的死纏爛打”“蠻不講理無理取鬧的垃圾”“樂色”等對女性帶有特殊侮辱含義的言語多次進行侮辱,主觀惡意明確,至今三月有余還未刪除未道歉,實際瀏覽量達到11000多次以上,影響極大,其辱罵的不法行為不屬于特別輕微,鐘樓分局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孫某的行為特別輕微是錯誤的(請明示裁量基準);而且申請人報警時還說該網民公然在評論區(qū)造謠傳謠“你不就是想多敲點兒竹杠嗎”、教唆煽動“有本事你去拉橫幅啊”,這些言論與申請人所發(fā)表內容沒有任何關聯(lián)性,而是具有非常明確的導向性。申請人從未在任何時間任何場所問施某英要過任何一分錢,作為與施某英認識的孫某發(fā)表以上言論,是故意在我們的傷口上撒鹽,對我們的傷害極大??蓪O某這些涉嫌捏造事實誹謗、散布謠言、教唆煽動的言論均未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體現,孫某的所有言論不僅是嚴重的公然侮辱還涉嫌捏造事實誹謗、散布謠言。公安機關作為相關的職能部門,所作的調查和認定應當是專業(yè)的,經得起推敲的,能讓所有人信服的。故此,申請人懇請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查明事實,真正踐行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以維護公安機關的專業(yè)性和權威信,也讓違法行為人孫某依法受到應得的處罰。二、適用法律依據錯誤。孫某的以上言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重處罰;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因作品瀏覽量達11000以上,且至今未刪除評論,以上任何一項涉嫌違法行為成立,都不屬于情節(jié)較輕,因此,被申請人對違法行為人孫某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糾正。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鐘公(永)不罰決字〔2023〕2714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手機截圖復印件。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2023年10月18日,申請人楊某報警稱:其在化龍巷、抖音上發(fā)帖發(fā)視頻后被人評論辱罵誹謗。因申請人住鐘樓轄區(q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一款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具有受理本案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二、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2023年10月18日,被申請人下屬永紅派出所接申請人報警后,于次日受理行政案件調查。2023年11月17日,因案情復雜,經常州市公安局批準,對該案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辦案期間,對申請人、第三人孫某、案外人施某英等進行詢問查證并制作詢問筆錄;接受申請人提交的化龍巷發(fā)帖、視頻、評論截圖等證據材料;接受常州市清潭中學、常州市教育局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等,向常州化龍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調取案涉網絡賬號注冊信息,向常州市天寧區(qū)法院調取相關判決書,查詢相關報警記錄,研判相關人員身份等。2023年12月17日,被申請人針對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執(zhí)行行政處罰前告知程序,告知第三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事實、理由及依據,充分聽取其陳述和申辯,第三人在告知筆錄上簽字確認,表示不提出陳述與申辯。同日,被申請人作出對第三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于當日送達第三人,第三人在決定書上簽字確認。次日,將上述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申請人,申請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字確認。三、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2018年11月21日6時許,案外人施某英(本市清潭中學老師)駕駛轎車沿清潭路由西向東逆向行駛至清潭路24路公交總站附近時遇申請人駕駛轎車搭載其子楊某斌沿清潭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此,兩車相擦,致楊某斌受傷,車輛受損,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認定施海英負全責。2021年5月31日,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施某英賠償損失9284.59元,保險公司賠償101023.2元(均已賠付完畢)。2020年至2023年期間,申請人多次向清潭中學、市教育局等部門舉報施某英有失師德、清潭中學誣陷其向施某英要錢等,均未果。后申請人認為其因向常州市教育局實名舉報清潭中學施某英老師有失師德,后遭到清潭中學和教育局的打擊報復。申請人遂在2023年9月期間在化龍巷平臺(化龍巷名“yydy”、“ovpqsba(yydy)”、“pqsba(yydy)”、“pdkjywf (yydy)”、“gdshteb(yydy)”和抖音平臺(抖音名“淺醺”,抖音號“906962489”)發(fā)布相關帖子及錄音,后有網民作出評論。其中化龍巷名為“123451234512”的網民即第三人孫某在申請人發(fā)布在化龍巷的帖子評論區(qū)留言:1.“雖然不認識這位老師,但被樓主這種垃圾不要臉的死纏爛打的確有點可憐”;2.“就你這種垃圾很明顯是什么貨色了,看到這么多人噴你你還要臉不?”;3.“哦,你還真不要臉了?。恐谰秃?,還不躲起來,省得被人噴”;4.“有毛病的是你吧?對任何結果都不滿,感覺你不就是想多敲點竹杠嗎?得理不饒人,有本事你去拉橫幅啊?就敢在這巷子里嗶嗶”。案涉的施某英交通事故案件已經判決,施某英已賠償。申請人多次向清潭中學、市教育局等投訴,相關部門已作出處理,但申請人一直糾纏,屬地公安派出所也多次處警,第三人認為申請人在公眾平臺對老師、學校進行抨擊,對學校和老師均有較大影響,第三人的留言僅是表達對事件的個人看法,但個別詞匯如“這種垃圾”等確有針對個人的侮辱,語言略有不當,故被申請人予以否定評價。四、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準確、處理適當。2023年9月16日,第三人孫某在化龍巷對申請人發(fā)布的帖子進行評論,使用“垃圾”等不當言語侮辱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對第三人不予行政處罰。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請求常州市人民政府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鐘公(永)受案字〔2023〕7717號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2.呈請延長辦案期限報告書;3.鐘公(永)不罰決字〔2023〕2714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呈請行政處罰報告書;4.發(fā)破案經過;5.楊某詢問筆錄三份及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6.孫某詢問筆錄兩份及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7.戴某、章某、劉某、張某、陳某、施某詢問筆錄及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8.楊某提供的化龍巷發(fā)帖評論、抖音發(fā)帖評論截圖照片;9.化龍巷發(fā)帖音視頻錄像及《視聽資料說明》一份;10.《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及常州市清潭中學提供的楊某信訪答復等材料;11.《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及常州市教育局提供的《人民來訪登記表》三份;12.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2020)蘇0402民初4092號民事判決書及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出具的《情況說明》;13.《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及向常州化龍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調取的賬號注冊信息三份;14.孫某化龍巷賬號跟帖評論截圖照片;15.接處警記錄六份;16.送達回執(zhí);17.人口基本信息表。
第三人孫某沒有向本機關提交書面意見。
經審理查明:2023年10月18日下午16時許,申請人楊某到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鐘樓分局下屬的永紅派出所報案,稱其在化龍巷、抖音上發(fā)帖發(fā)視頻后遭人評論辱罵誹謗。民警對申請人楊某進行了詢問、接受了其提供的跟帖評論截圖等證據材料,分別制作了《詢問筆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使用執(zhí)法記錄儀翻拍了其在化龍巷發(fā)布的視頻并刻盤保存。2023年10月19日,被申請人下屬的永紅派出所對該案受案調查,并出具《受案回執(zhí)》交申請人簽收。2023年11月7日,永紅派出所出具《調取證據清單》,從常州化龍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調取了“123451234512”、“jxyltcb”、“愉悅.hg”三個賬號的注冊信息。2023年11月17日,經常州市公安局批準,該案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2023年11月30日、12月11日被申請人下屬永紅派出所民警再次對申請人楊某進行詢問并分別制作了《詢問筆錄》。2023年11月10日、12月6日,被申請人所屬民警通知第三人孫某到永紅派出所接受調查、制作《詢問筆錄》、提供證據材料。經調查,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鐘樓分局查明:2018年11月21日6時許,案外人施某英(本市清潭中學老師)駕駛轎車沿清潭路由西向東逆向行駛至清潭路24路公交總站附近時遇申請人駕駛轎車搭載其子楊某斌沿清潭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此,兩車相擦,致楊某斌受傷,車輛受損,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認定施某英負全責。2021年5月31日,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施某英賠償楊某斌損失9284.59元,保險公司賠償101023.2元(均已賠付完畢)。2020年至2023年期間,申請人多次向清潭中學、市教育局等部門舉報施某英有失師德、清潭中學誣陷其向施某英要錢等,均未果。后申請人認為其因向常州市教育局實名舉報清潭中學施某英有失師德,遭到清潭中學和市教育局的打擊報復,遂于2023年9月期間在化龍巷平臺(化龍巷名“yydy”、“ovpqsba(yydy)”、“pqsba(yydy)”、“pdkjywf (yydy)”、“gdshteb(yydy)”)和抖音平臺(抖音名“淺醺”,抖音號“906962489”)發(fā)帖子,引發(fā)網民跟帖評論。其中第三人孫某(化龍巷名“123451234512”)在申請人發(fā)布在化龍巷的帖子評論區(qū)留言:“雖然不認識這位老師,但被樓主這種垃圾不要臉的死纏爛打的確有點可憐”,雙方隨即在評論區(qū)發(fā)生爭執(zhí)、互懟,第三人孫某繼而在評論區(qū)發(fā)布“就你這種垃圾很明顯是什么貨色了,看到這么多人噴你你還要臉不?”、“哦,你還真不要臉了???知道就好,還不躲起來,省得被人噴”、“有毛病的是你吧?對任何結果都不滿,感覺你不就是想多敲點竹杠嗎?得理不饒人,有本事你去拉橫幅啊?就敢在這巷子里嗶嗶”三條評論。根據查證屬實的在案證據,被申請人認定第三人孫某在化龍巷對申請人發(fā)布的帖子進行評論,使用“垃圾”等不當言語侮辱申請人的違法事實成立,但情節(jié)特別輕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于2023年12月17日作出鐘公(永)不罰決字〔2023〕2714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第三人孫某不予行政處罰,同日將該《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向第三人宣告、送達,次日將該《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給申請人。
上述事實由下列證據證實:1.鐘公(永)受案字〔2023〕7717號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2.呈請延長辦案期限報告書;3.鐘公(永)不罰決字〔2023〕2714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呈請行政處罰報告書;4.發(fā)破案經過;5.楊某詢問筆錄三份及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6.孫某詢問筆錄兩份及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7.戴某、章某、劉某、張某、陳某、施某詢問筆錄及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8.楊某提供的化龍巷發(fā)帖評論、抖音發(fā)帖評論截圖照片;9.化龍巷發(fā)帖音視頻錄像及《視聽資料說明》一份;10.《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及常州市清潭中學提供的楊某信訪答復等材料;11.《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及常州市教育局提供的《人民來訪登記表》三份;12.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2020)蘇0402民初4092號民事判決書及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出具的《情況說明》;13.《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及向常州化龍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調取的賬號注冊信息三份;14.孫某化龍巷賬號跟帖評論截圖照片;15.接處警記錄六份;16.送達回執(zhí);17.人口基本信息表。
本機關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guī)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鄙暾埲丝馗娴谌巳枇R、誹謗申請人的行為發(fā)生在被申請人轄區(qū)范圍內,依照上述規(guī)定,被申請人對第三人的行為具有依法作出認定、處理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作出對第三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案中,被申請人依法調查取證,詢問了申請人楊某、第三人孫某并分別制作了《詢問筆錄》;制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提取、固定了申請人提供的跟帖評論截圖;分別接受了清潭中學提供的楊某信訪投訴及答復材料、常州市教育局辦公室提供的來訪登記表等材料;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從常州化龍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調取了相關注冊賬號信息;從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調取了(2020)蘇0402民初4092號《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情況說明》等。根據查證屬實的全部在案證據,被申請人認定第三人孫某侮辱申請人楊某的違法行為成立,但情節(jié)特別輕微,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適用依據正確,量罰適當?!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一)情節(jié)特別輕微的;……”本案中,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鐘樓分局依法受案調查,接受、調取證據,對雙方當事人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依據查證屬實的全案證據,第三人孫某于2023年9月16日,在看到申請人楊某在化龍巷上的發(fā)帖后,認為在公眾平臺上對老師和學校多次抨擊,對老師和學校影響很大,于是對申請人發(fā)帖進行評論,行為本身并不違法;但第三人孫某在跟帖評論、與申請人在評論區(qū)爭執(zhí)、互懟的過程中使用“垃圾”、“不要臉”等帶有侮辱性質的語言、文字,顯然與當今文明用語的倡導格格不入,構成對申請人的侮辱。但對采用不文明的語言、文字對他人進行侮辱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仍應結合起因、行為對象及后果等加以綜合評判。如對帶有“侮辱”性質言語一經發(fā)現即一概予以打擊,勢必導致打擊對象的擴大化和普遍化,不利于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wěn)定。據此,被申請人認定第三人孫某的行為構成侮辱但情節(jié)特別輕微,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適用依據正確,量罰適當。
四、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被申請人依法受案調查,接受、調取、固定證據,對雙方當事人調查詢問;履行告知義務、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依法送達各方當事人并告知救濟途徑,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等規(guī)定。
五、關于申請人的主張。申請人認為第三人孫某的行為涉嫌散布謠言,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對第三人進行處罰?!緳C關認為:根據查證屬實的全部在案證據,可以證實第三人孫某于2023年9月16日,在看到申請人楊某在化龍巷上的發(fā)帖后,認為在公眾平臺上對老師和學校多次抨擊,對老師和學校影響很大,于是對申請人發(fā)帖進行評論,行為本身并不違法,跟帖評論的內容具有一定的事實基礎,并非毫無根據、憑空捏造,既不構成誹謗、更不構成造謠傳謠,且沒有證據證明第三人跟帖留言擾亂了公共秩序。申請人申請復議時提出的上述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鐘公(永)不罰決字〔2023〕2714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鐘樓分局作出的鐘公(永)不罰決字〔2023〕2714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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