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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關于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 |||||||||
根據《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規(guī)定,為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市公安局等12個部門草擬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請市政府審議,您可在2025年4月26日前,將自己的意見或建議以郵寄、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交,感謝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天寧區(qū)武青路55號市見義勇為辦公室 電話:0519——86630090 電子郵箱:1827521578@qq.com。 我們將對反饋意見認真進行研究,并積極采納。感謝對常州見義勇為事業(yè)的關心和支持!
附件:關于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常州市公安局 2025年4月15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人員 權益保護的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根據《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江蘇省見義勇為人員撫恤優(yōu)待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在政策配套、機制完善、資金落實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建立健全長效服務工作體系,積極培育、扶持各類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社會組織的發(fā)展,在宣傳、表彰、獎勵、幫助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實際困難等方面切實發(fā)揮作用。 第三條 全市各級民政、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衛(wèi)生健康等相關部門要結合各自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確保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各級宣傳、文化部門要加強見義勇為宣傳,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和圖書、影視等文藝作品,通過舉行報告會、舉辦展覽、組織巡講等多種活動,宣傳見義勇為人員先進事跡,弘揚見義勇為精神,營造尊重、支持、關愛見義勇為人員的濃厚社會氛圍。同時加強對見義勇為人員的教育引導。 第四條 各見義勇為基金會要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自我管理,科學運行,拓展籌款渠道,增強籌款能力,進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章 確認 第五條 本意見所稱見義勇為人員,是指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等見義勇為中表現突出的行為人。 第六條 符合本意見規(guī)定,行為人有下列行為之一,且表現突出的,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 (一)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 (二)同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 (三)協(xié)助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協(xié)助偵破重大刑事案件的; (四)搶險、救災、救人的; (五)其他屬于見義勇為的行為。 第七條 見義勇為受益單位、受益人、現場目擊者、行為發(fā)生地企事業(yè)單位、村(居)委會或者新聞媒體,以及見義勇為行為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見義勇為行為發(fā)生地的公安機關申報或舉薦見義勇為人員。 申報、舉薦時應當提交書面材料,如實寫明見義勇為行為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和行為實施的全過程。 申報、舉薦見義勇為人員應當自行為發(fā)生之日起兩年內提出,見義勇為有連續(xù)、持續(xù)或繼續(xù)狀態(tài)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見義勇為行為發(fā)生地的公安機關受理或發(fā)現后,按規(guī)定進行調查核實,作出確認或不予確認的決定,并將決定告知申報、舉薦人。 第三章 獎勵 第九條 根據見義勇為人員的事跡和貢獻大小,應當給予見義勇為人員獎勵。 事跡特別突出、在本地區(qū)有重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市人民政府每三年組織召開見義勇為人員事跡報告會,并根據《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予以獎勵。 對事跡較為突出、尚不夠人民政府獎勵的,各基金會可以評定為“見義勇為積極分子”。 見義勇為行為人作用較大、表現較好、已被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應予以獎勵并頒發(fā)獎金。 第十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獎勵的,由同級公安機關負責申報。 申報人民政府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名單和事跡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相關優(yōu)待 第十一條 對符合民政部門低收入人口(低保、特困、低保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按有關規(guī)定納入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并按政策規(guī)定享受相應的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 第十二條 對因見義勇為致孤人員,符合城市社會福利機構供養(yǎng)條件的,優(yōu)先安排到福利機構供養(yǎng)。對致孤兒童,納入孤兒保障體系,并按相關標準發(fā)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第十三條 在市指定醫(yī)療機構,對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先救治、后收費,采取積極措施進行救治。對急危重癥的,應當暢通綠色通道,及時救治。 第十四條 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在治療期間的醫(yī)療、護理、交通等費用,有加害人、責任人的,由加害人、責任人依法承擔。無加害人、責任人,加害人、責任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支付: (一)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guī)定,從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支付; (二)被認定為‘視同’工傷并參加工傷保險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三)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相關費用不在保險支付范圍、保險未足額支付或者因見義勇為負傷造成長期醫(y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通過適當減免醫(yī)療費用、見義勇為困難補助等方式幫助解決,不足部分從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經費中支付。 第十五條 見義勇為烈士的配偶、父母和獲得市政府以上表彰人員配發(fā)的《見義勇為人員優(yōu)待就醫(yī)證》,在指定醫(yī)療機構享受優(yōu)先掛號、免掛號費(專家門診除外)、優(yōu)先檢查、取藥。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見義勇為人員就業(yè)納入政府公共就業(yè)服務范圍。對就業(yè)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有就業(yè)能力和就業(yè)愿望的,優(yōu)先納入就業(yè)援助,予以重點支持,幫助其就業(yè)、再就業(yè)。 各級政府開發(fā)的公益性崗位,要優(yōu)先安排符合就業(yè)困難人員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見義勇為人員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稅務、衛(wèi)生健康、公安等有關部門應優(yōu)先依法辦理證照,有關費用依法給予減免。 第十七條 對受到市政府以上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已納入就業(yè)登記簽訂勞動合同,按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可在我市申請辦理城鎮(zhèn)落戶手續(xù)。經核準落戶的人員,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按照我市相關落戶申請隨遷,公安機關按照戶籍管理政策辦理。對在遷出地已經參加農村養(yǎng)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保險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子女,按國家及我市社會保險政策做好銜接工作。 第十八條 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就讀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入園。義務教育階段,按照屬地就近原則統(tǒng)籌安排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適齡子女在公辦學校就讀。 第十九條 對見義勇為被追認為烈士的人員,其子女參加我 市中考時按照我市公辦普通高中錄取控制線10%的標準加分投檔招錄。 對受到市政府以上授予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或其子女,參加我市中考招生錄取時在中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5分投檔。 第二十條 對受到市、區(qū)政府以上授予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見義勇為烈士的配偶及父母,發(fā)放《見義勇為優(yōu)待乘車證》。持證人可在常州市區(qū)內享受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車輛的優(yōu)待。 第二十一條 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yōu)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優(yōu)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發(fā)放貨幣租賃補貼。 第二十二條 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yōu)先通過修繕加固、拆除新建、房屋置換等方式支持改造。 第五章 撫恤補助 第二十三條 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依照《烈士褒揚條例》以及《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辦法》的規(guī)定享受相關待遇。 軍人因見義勇為死亡的,依照《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確認因公犧牲情形,其遺屬享受一次性撫恤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見義勇為死亡的,依照《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14〕343號)、《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fā)放辦法的通知》(民發(fā)〔2001〕317號)確認因公犧牲情形,符合因公犧牲條件的其遺屬享受一次性撫恤金。 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屬于視同工傷情形的,其遺屬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12〕39號)有關規(guī)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于本人40個月工資的遺屬特別補助金。 同時符合因公犧牲情形和視同工傷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則享受撫恤金或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 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不屬于本意見第二十三條情形的,其遺屬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12〕39號)有關規(guī)定,享受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排職少尉軍官工資的一次性補助金。 第二十五條 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的遺屬,依據《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規(guī)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享受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yǎng)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見義勇為人員生前供養(yǎng)的。 第二十六條 對符合《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規(guī)定的見義勇為烈士遺屬、因見義勇為死亡確認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符合本意見第二十五條情形的,由遺屬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fā)放定期撫恤金。 對不屬于上述情形的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遺屬的定期撫恤金,按照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的標準發(fā)放,其遺屬身份確認及符合發(fā)放條件,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被評定為烈士的遺屬和確認為因公犧牲軍人的遺屬定期撫恤金,由遺屬本人經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后,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逐級報市、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同意,定期撫恤金從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確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之日起開始計發(fā)。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理由。 其他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的遺屬定期撫恤金,由遺屬本人經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后,向見義勇為事發(fā)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定期撫恤金從公安機關審核確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之日起開始計發(fā)。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八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生活狀況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中止其享受的相關待遇。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死亡的,增發(fā)6個月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并從死亡之日的下個月停發(fā)定期撫恤金。 第二十九條 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屬于視同工傷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guī)定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并享受相應待遇,不再辦理傷殘撫恤。 對不符合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符合《傷殘撫恤管理辦法》(退役軍人事務部令第1號)相關規(guī)定的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評定傷殘等級并落實相應待遇。 第三十條 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申請評定傷殘等級,屬于新辦評定傷殘等級的,應當在因見義勇為負傷3年內提出申請;屬于調整殘疾等級的,應當在上一次評定殘疾等級1年后提出申請。 第三十一條 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申請評定殘疾等級的,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沒有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有關傷殘等級評定程序按照《江蘇省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蘇退役軍人規(guī)〔2020〕1號)相關規(guī)定辦理。 申請人申請評定殘疾等級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復印件; (三)見義勇為人員確認決定書等證件復印件; (四)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因見義勇為傷殘人員被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評定傷殘等級后,因原致殘部位殘疾情況變化與原評定的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可以根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退役軍人事務部令第1號)規(guī)定申請調整傷殘等級級別。 第三十二條 對因見義勇為被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評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五級至六級精神傷殘人員,按月發(fā)給護理費。護理費按照下列標準執(zhí)行: (一)一級、二級傷殘的,為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二)三級、四級傷殘的,為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三)五級、六級精神傷殘的,為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 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同級公安機關和見義勇為基金會在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下發(fā)的《傷殘審批結果領取書》上簽字確認并存檔留存。 第三十三條 因見義勇為被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評定殘疾等級的傷殘人員,本人或其家屬每年應當與其發(fā)放待遇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聯(lián)系一次,通過見面、人臉識別等方式確認傷殘人員領取待遇資格。當年未聯(lián)系和確認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經過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及時聯(lián)系、確認;經過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后60日內仍未聯(lián)系、確認的,從下一個月起停發(fā)傷殘撫恤金和相關待遇。重新確認傷殘人員領取待遇資格后,從下一個月起恢復發(fā)放傷殘撫恤金和享受相關待遇,停發(fā)的撫恤金不予補發(fā)。 傷殘撫恤關系轉移時,當年的傷殘撫恤金由遷出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fā)給,自次年起,由遷入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fā)給。 見義勇為人員受表彰所得的獎金(慰問金、獎品)和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撫恤優(yōu)待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中止其撫恤優(yōu)待;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取消其享受的相關待遇。 第三十五條 本意見由市公安局會同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意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