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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廢止《常州市公民臨床用血及互助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衛(wèi)規(guī)〔201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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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廢止《常州市公民臨床用血及互助 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轄市、區(qū)衛(wèi)生局、財政局,局屬各醫(yī)療衛(wèi)生單位: 為推動和促進我市無償獻血工作,根據(jù)《江蘇省獻血條例》,省衛(wèi)生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公民臨床用血及互助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衛(wèi)醫(yī)[2000]57號)和常州市衛(wèi)生局、財政局《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公民臨床用血及互助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常衛(wèi)醫(yī)[2001]54號)文件精神,我市自2001年3月23日開始,對公民臨床用血收取用血互助保證金。幾年來,通過互助保證金的收取,提高了公民對無償獻血的認識,促進了我市無償獻血工作的開展,全市自愿無償獻血占臨床用血比例為100%。2010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對《江蘇省獻血條例》的修改,決定刪去《江蘇省獻血條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并從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省人大決定,我市從2010年12月26日起,全市已停止收取公民臨床用血互助保證金。常州市衛(wèi)生局、財政局《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公民臨床用血及互助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常衛(wèi)醫(yī)[2001]54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常州市衛(wèi)生局 常州市財政局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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