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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關于印發(fā)《江蘇省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11320000014000271Q/2020-00218
主題分類:旅游、服務業(yè) 體裁分類:其他 組配分類:其他 市文廣旅局:本機關政策文件
文件編號:蘇文旅規(guī)〔2020〕10號
產生日期:2021-04-07
發(fā)布機構: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發(fā)布日期:2021-04-07
廢止日期:
內容概述:關于印發(fā)《江蘇省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江蘇省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文旅規(guī)〔2020〕10號

各設區(qū)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文明辦: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明旅游的重要批示精神,扎實推進全省文明旅游工作,提升公民旅游文明素養(yǎng),努力構筑道德風尚建設高地,建設社會文明程度高新江蘇,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文明辦研究制定了《江蘇省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F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江蘇省文化和旅游廳 江蘇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江蘇省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江蘇旅游行業(yè)誠信體系建設,進一步營造文明旅游氛圍和維護旅游市場秩序,提升旅游者和旅游從業(yè)人員的文明素養(yǎng),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江蘇省旅游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見》、原國家旅游局《關于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等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江蘇省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以下簡稱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的管理對象包括旅游者和旅游從業(yè)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旅游者是指:

(一)在江蘇省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旅游行為的人員(含港澳臺地區(qū)居民、外國籍公民);

(二)在江蘇省行政區(qū)域外發(fā)生旅游行為的人員,其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在江蘇省行政區(qū)域內。

因監(jiān)護人存在重大過錯導致被監(jiān)護人發(fā)生旅游不文明行為的,將監(jiān)護人納入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

第四條 旅游者不文明行為是指旅游者在境內外旅游過程中,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公序良俗,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擾亂航空器、車、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二)破壞公共環(huán)境衛(wèi)生、公共設施;

(三)違反旅游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guī),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

(四)違反野生動植物保護規(guī)定,濫食野生動物;

(五)違反國家關于“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的規(guī)定,造成餐飲嚴重浪費;

(六)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壞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跡;

(七)違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和宗教禁忌;

(八)違反文化和旅游場所管理規(guī)定,嚴重擾亂公共秩序;

(九)因過度維權、無理取鬧、尋釁滋事影響旅游經營單位正常經營秩序和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工作秩序;

(十)不顧勸阻、警示,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

(十一)參與賭博、色情、涉毒等活動;

(十二)國家和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旅游從業(yè)人員是指在江蘇省旅游經營單位中從事管理和服務的人員(含旅游行業(yè)組織注冊導游)。

第六條 旅游從業(yè)人員不文明行為是指在從事旅游經營活動過程中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工作規(guī)范、公序良俗、職業(yè)道德,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價格欺詐、強迫交易、欺騙誘導旅游者消費;

(二)侮辱、毆打、脅迫旅游者;

(三)違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和宗教禁忌,不尊重旅游者的民族生活習慣和宗教信仰;

(四)違反文化和旅游場所管理規(guī)定,嚴重擾亂公共秩序;

(五)傳播低級趣味、宣傳迷信思想;

(六)未履行宣傳引導責任,對旅游者不文明行為未及時進行勸阻,放任旅游者發(fā)生嚴重旅游不文明行為;

(七)國家和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七條 旅游者和旅游從業(yè)人員在旅游活動中,因有本辦法第四條和第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其承擔法律責任或者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應當納入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建立省級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各設區(qū)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可設立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省級和設區(qū)的市級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實現互通共享。

第八條 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內容主要包括:

(一)旅游不文明行為當事人的姓名、性別、戶籍地、身份證號碼或其他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號碼;

(二)旅游不文明行為的具體表現、造成的影響和后果;

(三)對旅游不文明行為的記錄期限。

第九條 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收集渠道主要包括旅游經營單位、旅游協(xié)會、文明旅游部門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媒體和社會。各設區(qū)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的收集,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匯總。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對舉報機構和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應予以嚴格保密。

第十條 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核實工作:

(一)設區(qū)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以及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人員發(fā)生的旅游不文明行為進行核實。轄區(qū)內旅游經營單位和工作人員應對核實工作予以積極配合;

(二)媒體報道或社會公眾舉報的旅游不文明行為,由不文明行為發(fā)生地的設區(qū)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聯合相關部門予以核實,媒體和舉報人應對核實工作予以配合;

(三)發(fā)生在境外的旅游不文明行為,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設區(qū)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通過外事部門、旅游駐外辦事機構等途徑進行核實。

第十一條 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前應經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評審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法律專家、旅游企業(yè)代表、旅游者代表組成,評審確定主要事項包括:

(一)旅游不文明行為事件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

(二)旅游不文明行為事件是否應當納入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

(三)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在行業(yè)內公布的內容和通報相關部門的范圍;

(四)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

(五)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是否向社會公布;

(六)對已經形成的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的記錄期限進行動態(tài)調整。

第十二條 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記錄前,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將相關信息告知當事人本人,并告知其有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10個工作日內有權利要求申辯。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辯要求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申辯理由被采納的,可依據當事人申辯的理由調整記錄期限或取消記錄。

第十三條 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的保存期限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旅游不文明行為當事人違反刑法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信息保存期限為3年至5年;

(二)旅游不文明行為當事人受到行政處罰或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信息保存期限為2年至3年;

(三)旅游不文明行為未受到法律法規(guī)處罰,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信息保存期限為1年至2年。

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實行動態(tài)管理。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后,根據被記錄人采取補救措施挽回不良影響的程度、對文明旅游宣傳引導的社會效果,經評審委員會審議后可縮短記錄期限。向社會公布的記錄,其縮短期限的原因和結果由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對外公布。

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期滿由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將信息撤銷并通報相關部門,轉為內部存檔資料。

第十四條 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后,按照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將記錄信息在行業(yè)內公布并抄報上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抄送文明旅游部門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并依法依規(guī)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后,應切實加強對不文明旅游者和不文明旅游從業(yè)人員的約束和懲戒。

(一)對記錄期內的不文明旅游者,旅游經營單位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服務或作出必要限制;

(二)對記錄期內的不文明旅游者,公安、海關、邊檢、交通等部門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其采取一定的警示、限制措施;

(三)對記錄期內的不文明旅游從業(yè)人員,依據相關條例,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可暫停其從事旅游經營和服務工作;


(四)對記錄期內的不文明旅游從業(yè)人員,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不得授予其榮譽證書、嘉獎和表彰等榮譽。

第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提供錯誤信息或篡改、損毀、非法使用、發(fā)布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政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實施,由江蘇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