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2022〕常行復第139號 | |||||||||
申請人:孫某。 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區(qū)河海中路87號。 法定代表人:陳旭光,職務:局長。 第三人:黃某。 申請人孫某對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的新公(三)不罰決字〔2022〕1203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2年10月24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機關于2022年11月3日依法追加黃某為本案第三人。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新公(三)不罰決字〔2022〕1203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事發(fā)因黃某身為黨員及社區(qū)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用工作電腦打牌,拒不向申請人(轄區(qū)居民)提供服務,申請人用手機拍攝其作為證據時,他沖出工作區(qū)搶我手機欲滅失手機視頻材料罵轄區(qū)居民,報警后公安分局未正確處理此事,至今本人所受傷害醫(yī)療費用未賠,行為未書面道歉,違法行為未得到處置,辦案辦人情案,請求行政復議對本案給出正確處置。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新公(三)不罰決字〔2022〕1203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2.孫某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被申請人稱:一、事實與理由。2022年9月4日13時許,被申請人所屬三井派出所民警接110報警,稱在x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報警人稱被工作人員打了,不要120。接警后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至現場,系孫某前往三井街道x社區(qū)辦理業(yè)務與社區(qū)工作人員黃某發(fā)生糾紛?,F場孫某稱黃某有推搡動作,民警將黃某口頭傳喚至三井派出所進行審查?,F查明:2022年9月4日13時許,孫某因小區(qū)綠化帶內有馬蜂窩到x社區(qū)求助,后與社區(qū)工作人員黃某發(fā)生糾紛。后黃某推了孫某右手手臂和右側肩膀部位四下,將孫某推出社區(qū)大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第七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條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對本案具有法定的職權管轄依據。公安機關先后實施了受案、詢問、辨認、證據保全、告知等程序,在依法依規(guī)的前提下收集到了足以定案的證據。2022年9月27日,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對黃某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決定,并于當日直接送達黃某,因孫某明確表示需要郵寄送達,民警于2022年9月28日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孫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二、法律適用及處罰幅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十九條第一項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一)情節(jié)特別輕微的。本案中,黃某推搡孫某的行為已經足以對孫某造成傷害,屬于故意傷害。但是推搡的行為又有別于扇巴掌、拳頭擊打等方式,不具備造成嚴重傷害的可能性,事實上僅造成孫某右前臂和右手軟組織挫傷,符合情節(jié)特別輕微的認定標準,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根據行為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危害后果,被申請人對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適用依據正確,在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方面也是適當合理的。三、關于申請人稱醫(yī)療費用未賠償、行為未書面道歉、違法行為未得到處置、辦人情案的情況。本案已經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相應的處罰,不存在違法行為未得到處置的情況。案件的裁量是根據行為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危害后果作出的,不存在辦人情案的情況。醫(yī)療費用的賠償及書面道歉屬于民事范疇,三井派出所在處罰前組織雙方進行一次調解,雖未能達成一致,但已經為申請人的相應訴求作出了努力。在雙方不能調解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對行為作出處罰,則相應的醫(yī)療費用、道歉的民事訴求需申請人通過向法院起訴解決。因此,被申請人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對黃某作出不予行政處罰并無不當。四、行政復議請求。根據上述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作出的新公(三)不罰決字〔2022〕1203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請求常州市人民政府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新公(三)受案字〔2022〕8771號《受案登記表》;2.新公(三)不罰決字〔2022〕1203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呈請不予行政處罰報告書、行政處罰告知筆錄、EMS郵件交寄單;3.對黃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4.對孫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5.接收證據清單及黃某的工作證件照片;6.接收證據清單及孫某的門診病例、醫(yī)藥發(fā)票照片、孫某傷勢照片;7.接收證據清單及x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大廳視頻、視聽資料復制件制作說明;8.某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調解不成功記錄;9.三井派出所出具的發(fā)破案經過、工作記錄;10.x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11.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12.二份人口詳細信息表。 第三人未提交書面答復意見。 經審理查明:2022年9月4日13時43分許,被申請人下屬三井派出所接110指令稱:“x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報警人稱被工作人員打了,不要120。”該所民警至現場出警,民警現場將涉嫌毆打他人的第三人黃某口頭傳喚至三井派出所接受詢問,當日14時4分許第三人到三井派出所接受詢問。同日,民警對申請人進行了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同日,該所制作接收證據清單,接收了x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提交的該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大廳視頻,并制作視聽資料復制件制作說明。2022年9月5日,三井派出所受案調查,制作新公(三)受案字〔2022〕8771號《受案登記表》。同日,民警制作申請人傷勢情況照片。9月7日,某人民調解委員會制作調解不成功記錄。9月8日,該所制作接收證據清單,接收了第三人提交的工作證件照片。9月18日,該所出具發(fā)破案經過一份。9月22日,x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情況說明,稱:“該同志(黃某)為常州市新北區(qū)三井街道x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9月23日,該所制作接收證據清單,接收了申請人提交的病歷照片和醫(yī)療發(fā)票。同日,該所出具工作記錄,稱:“孫某對于自己拍攝的黃某上班期間視頻不愿提供給公安機關,特此記錄?!?月27日,民警對第三人制作行政處罰告知筆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項規(guī)定,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第三人不提出陳述和申辯。被申請人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新公(三)不罰決字〔2022〕1203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2022年9月4日13時許,孫某因A小區(qū)綠化帶內有馬蜂窩,遂到三井x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求助,后與社區(qū)工作人員黃某產生矛盾,黃某則采用推搡的方式將孫某推出服務中心門外,經三井醫(yī)院診斷孫某右前臂和右手軟組織挫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第三人不予行政處罰。上述決定書直接送達第三人、次日郵寄送達申請人。 上述事實由下列證據證實:1.新公(三)受案字〔2022〕8771號《受案登記表》;2.新公(三)不罰決字〔2022〕1203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呈請不予行政處罰報告書、行政處罰告知筆錄、EMS郵件交寄單;3.對黃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4.對孫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5.接收證據清單及黃某的工作證件照片;6.接收證據清單及孫某的門診病例、醫(yī)藥發(fā)票照片、孫某傷勢照片;7.接收證據清單及x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大廳視頻、視聽資料復制件制作說明;8.某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調解不成功記錄;9.三井派出所出具的發(fā)破案經過、工作記錄;10.x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11.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12.二份人口詳細信息表。 本機關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guī)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钡谄邨l第一款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薄豆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北景钢校瑢τ诘谌斯室鈧ι暾埲说男袨?,依據上述規(guī)定被申請人具有調查處理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作出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guī)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fā)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guī)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钡诰攀臈l第一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钡诰攀艞l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物證的照片、錄像,書證的副本、復制件,視聽資料的復制件,應當附有關制作過程及原件、原物存放處的文字說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單位有關人員簽名。”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物品等應當登記,出具接受證據清單,并妥善保管。必要時,應當拍照、錄音、錄像。移送案件時,應當將有關證據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北景钢?,被申請人下屬三井派出所接到報警后,民警出警至現場發(fā)現第三人有毆打他人的嫌疑,隨即口頭傳喚第三人到三井派出所接受詢問查證,三井派出所及時受理案件,民警對第三人和申請人先后詢問并制作筆錄,拍攝并制作申請人傷勢情況照片,接受第三人、申請人和x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提交的案涉材料,組織申請人和第三人進行調解并制作調解不成功記錄,被申請人及時告知對第三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其陳述申辯的權利,第三人未提出陳述和申辯,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第三人、申請人。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程序符合上述規(guī)定。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钡谑艞l第一項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或者不予處罰:(一)情節(jié)特別輕微的;”本案中,申請人因居住的御景灣小區(qū)內有馬蜂窩,到x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尋求第三人的幫助,第三人稱社區(qū)接待大廳僅有其一人值班無法離開,后申請人使用手機對第三人進行拍攝,引發(fā)第三人不滿,第三人離開辦公桌推搡申請人的右手臂和右側肩膀部位,致申請人被推離社區(qū)接待大廳。申請人與第三人的詢問筆錄、申請人提交的病歷中記載的傷情、申請人的傷勢照片、接待大廳視頻可以證實上述事實,第三人具有故意傷害申請人的違法行為。另需要說明的是,第三人采取推搡的方式,應區(qū)別與使用器具擊打、機械撞擊等方式實施傷害,且造成申請人傷害后果輕微,被申請人認為第三人的行為符合情節(jié)特別輕微的認定標準,且綜合考慮第三人在整個事件中的行為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對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已達到教育、警醒第三人的目的。故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對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 四、關于申請人的主張。申請人稱:本人所受傷害醫(yī)療費用未賠,行為未書面道歉,違法行為未得到處置,辦案辦人情案。本機關認為,第三人是否書面道歉、醫(yī)療費用是否賠償并不影響第三人違法行為的認定,某人民調解委員會已組織申請人與第三人進行調解,在雙方調解不成功后,被申請人對第三人違法行為已作出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對于申請人提出書面道歉、醫(yī)療費用賠償的請求,申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保障其自身合法權益。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辦人情案,并未提供相應證據,申請人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新公(三)不罰決字〔2022〕1203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的新公(三)不罰決字〔2022〕1203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第三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