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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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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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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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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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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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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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評估機構(gòu)資質(zh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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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或省級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物價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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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diào)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價格評估機構(gòu)資質(zhì)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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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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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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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培訓許可證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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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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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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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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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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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chǎn)評估機構(gòu)設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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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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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chǎn)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diào)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4〕16號)
《資產(chǎn)評估機構(gòu)審批和監(jiān)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11年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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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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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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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gòu)設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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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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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jiān)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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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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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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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機構(gòu)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yè)務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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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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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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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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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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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職業(yè)技能培訓機構(gòu)設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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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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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
《中外合作職業(yè)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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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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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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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gòu)及其業(yè)務范圍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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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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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人才市場管理規(guī)定》(人事部、工商總局令2005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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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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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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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經(jīng)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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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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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
《危險廢物經(jīng)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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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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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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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船廠設置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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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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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拆船污染環(huán)境管理條例》(1988年5月18日國務院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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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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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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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營港口理貨業(yè)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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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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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經(jīng)營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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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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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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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國際道路運輸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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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gò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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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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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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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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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站(場)經(jīng)營業(yè)務許可證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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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gò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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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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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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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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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維修經(jīng)營業(yè)務許可證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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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gò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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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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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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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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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許可證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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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gò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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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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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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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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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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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óng)業(yè)部或省級人民政府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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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農(nóng)業(yè)部令1993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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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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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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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chǎn)企業(y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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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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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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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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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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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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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生豬定點屠宰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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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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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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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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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成品油批發(fā)經(jīng)營資格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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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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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zhuǎn)發(fā)國家經(jīng)貿(mào)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guī)范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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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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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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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成品油零售經(jīng)營資格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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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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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zhuǎn)發(fā)國家經(jīng)貿(mào)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guī)范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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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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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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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gòu)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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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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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diào)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7〕33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diào)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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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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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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鮮繭收購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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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或繭絲綢生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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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zhuǎn)發(fā)國家經(jīng)貿(mào)委關于深化蠶繭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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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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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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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經(jīng)營性互聯(lián)網(wǎng)文化單位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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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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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0〕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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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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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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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nèi)地設立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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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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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jīng)貿(mào)關系的安排〉補充協(xié)議九》
《〈內(nèi)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jīng)貿(mào)關系的安排〉補充協(xié)議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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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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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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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nèi)地設立內(nèi)地方控股合資演出團體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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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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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jīng)貿(mào)關系的安排〉補充協(xié)議九》
《〈內(nèi)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jīng)貿(mào)關系的安排〉補充協(xié)議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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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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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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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醫(yī)療機構(gòu)設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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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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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療機構(gòu)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
《衛(wèi)生部、國家中醫(yī)藥管理局、財政部、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印發(fā)〈關于城鎮(zhèn)醫(yī)療機構(gòu)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衛(wèi)醫(yī)發(fā)〔2000〕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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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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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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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營流通人民幣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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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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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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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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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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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幀流通人民幣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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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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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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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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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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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認證機構(gòu)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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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zhì)檢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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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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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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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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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出版物批發(fā)業(yè)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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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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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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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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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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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出版物零售業(yè)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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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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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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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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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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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jīng)營活動的企業(y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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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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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業(y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diào)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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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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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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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業(yè)經(jīng)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jīng)營活動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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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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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業(y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diào)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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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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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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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作單位設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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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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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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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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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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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設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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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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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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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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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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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復制單位設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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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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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3〕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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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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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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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設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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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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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3〕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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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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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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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可錄光盤生產(chǎn)企業(y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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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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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署、國家計劃委員會、對外貿(mào)易經(jīng)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版權(quán)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光盤復制管理的通知》(中宣發(fā)〔1996〕7號)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diào)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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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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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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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批發(fā)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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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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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diào)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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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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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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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零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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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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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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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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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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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lián)網(wǎng)藥品交易服務企業(y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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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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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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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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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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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醫(yī)療器械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服務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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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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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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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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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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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生產(chǎn)企業(yè)衛(wèi)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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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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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批準,1989年11月13日衛(wèi)生部令第3號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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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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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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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chǎn)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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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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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nèi)設機構(gòu)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國辦發(fā)〔201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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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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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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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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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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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nèi)設機構(gòu)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國辦發(fā)〔201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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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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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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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服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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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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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nèi)設機構(gòu)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國辦發(fā)〔201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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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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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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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區(qū)經(jīng)營(加工)木材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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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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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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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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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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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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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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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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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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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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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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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同級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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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10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3月1日林業(yè)部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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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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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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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機構(gòu)設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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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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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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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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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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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經(jīng)營邊境游資格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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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境游地區(qū)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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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diào)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4〕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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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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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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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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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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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fā)〔2004〕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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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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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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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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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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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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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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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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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輸企業(yè)準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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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鐵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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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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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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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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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維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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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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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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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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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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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營郵政通信業(yè)務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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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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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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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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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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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企業(yè)經(jīng)營文物拍賣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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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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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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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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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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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設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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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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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diào)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7〕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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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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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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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咨詢機構(gòu)、財務顧問機構(gòu)、資信評級機構(gòu)從事證券服務業(yè)務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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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jiān)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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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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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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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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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保險公估機構(gòu)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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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jiān)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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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險公估機構(gòu)監(jiān)管規(guī)定》(保監(jiān)會令2009年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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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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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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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棉花加工企業(y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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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棉花質(zhì)量監(jiān)督機構(gò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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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質(zhì)量監(jiān)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0號)
《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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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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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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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企業(yè)設立、合并、分立、停業(yè)、遷移或者主要登記事項變更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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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審批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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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企業(yè)條例》(國務院令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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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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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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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chǎn)裝配企業(yè)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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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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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假肢和矯形器生產(chǎn)裝配企業(yè)實行資格審查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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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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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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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相關業(yè)務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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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監(jiān)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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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財政部、證監(jiān)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yè)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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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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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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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期貨相關業(yè)務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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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監(jiān)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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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財政部、證監(jiān)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yè)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
|
明確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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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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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chǎn)評估機構(gòu)從事證券服務業(yè)務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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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監(jiān)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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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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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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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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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許可證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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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保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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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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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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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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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jīng)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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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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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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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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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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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內(nèi)地與臺灣、港澳間海上運輸業(yè)務許可
|
交通運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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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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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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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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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引航及驗船機構(gòu)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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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或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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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明確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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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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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海洋船舶船員服務業(yè)務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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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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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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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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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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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zhuǎn)基因農(nóng)作物種子生產(chǎn)許可證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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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óng)業(y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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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óng)業(yè)轉(zhuǎn)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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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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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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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產(chǎn)品生產(chǎn)企業(yè)(一次性使用醫(yī)療用品的生產(chǎn)企業(yè)除外)衛(wèi)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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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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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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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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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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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供水單位衛(wèi)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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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qū)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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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diào)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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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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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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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生產(chǎn)單位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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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zhì)檢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質(zhì)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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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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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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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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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gòu)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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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zhì)檢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質(zhì)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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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diào)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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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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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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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設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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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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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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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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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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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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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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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0〕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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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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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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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chǎn)、經(jīng)營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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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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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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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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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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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資質(zh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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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測繪地信局或省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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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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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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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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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農(nóng)村信用社、兌換機構(gòu)等結(jié)匯、售匯業(yè)務市場準入、退出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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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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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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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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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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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gòu)外匯業(yè)務市場準入、退出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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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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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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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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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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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機構(gòu)經(jīng)營結(jié)匯、售匯業(yè)務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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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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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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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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