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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宗局關于印發(fā)《市民宗局政務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 常民宗〔2015〕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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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機關各處室: 為進一步推進和規(guī)范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經(jīng)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研究同意,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jù)相關制度,結合我局實際,重新修訂完善了局機關政務信息公開辦法,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2015年4月27日 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政務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guī)范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jiān)督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部門政府公開信息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是指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制作、形成、獲得或者掌握的以紙質、膠卷、磁帶、磁盤以及其他各種載體反映的內容。 第三條 政務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信息公開遵循合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除下列不予公開的政務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都應當予以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 (二)屬于商業(yè)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yè)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與執(zhí)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涉及民族宗教領域敏感問題,公開后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政務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 政務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qū)分處理的,應當公開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五條 應當予以公開的信息包括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六條 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單位發(fā)展規(guī)劃、計劃及有關重大決策的情況; (二)政府規(guī)章、與群眾利益關系密切的規(guī)范性文件; (三)機構設置、職責權限及辦事指南; (四)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五)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標準、方式、減免政策及其依據(jù); (七)機關財政預算、決算以及執(zhí)行預算、決算的審計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名單,政府采購情況; (九)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突發(fā)事件的預報、發(fā)生及其處理情況;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需要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條 除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以外的其他應當予以公開的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信息。 第八條 應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公開。 第九條 應公開的信息,必須在網(wǎng)站上進行公開,同時可以根據(jù)需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發(fā)布會或者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開。 第十條 對信息公開權利人的申請,可以當場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信息公開義務人應當當場答復或者提供信息;不能當場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或者提供信息。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經(jīng)本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對應當予以公開的信息,信息公開義務人應當無償提供。 信息公開義務人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信息的,應當加蓋本機關印章。 第十二條 信息公開義務人應當將本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和其他聯(lián)系方式向社會公開,方便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查詢政府信息。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由相關單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guī)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對投訴人、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guī),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其他違反信息公開規(guī)定的。 第十四條 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副組長及小組成員根據(jù)分工,對各處室及相關職責范圍內的政務公開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并監(jiān)督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辦公室 2015年4月27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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