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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頒發(fā)《常州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政發(fā)[2004]1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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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頒發(fā)常州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政發(fā)[2004]164號
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已經(jīng)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頒發(fā),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二○○四年九月二日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繳存、轉移、封存、結算等。 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其分支機構負責所轄行政區(qū)域內的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業(yè)務的具體承辦。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歸集涉及的金融業(yè)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ㄒ唬﹪覚C關、事業(yè)單位; (二)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含港、澳、臺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城鎮(zhèn)經(jīng)濟組織; ?。ㄈ┟褶k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四)外商投資企業(yè)(含港、澳、臺投資企業(yè))和其他經(jīng)濟組織常駐本市代表機構。 前款所稱在職職工,指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或人事關系的勞動者。 第六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ǘ┦聵I(yè)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yè)在成本中列支; (四)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根據(jù)本單位執(zhí)行的會計制度,分別在預算、費用或成本中列支。 第七條 單位和職工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guī)定的比例提取并向受托銀行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二章 登記及賬戶設立 第八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單位設立批準文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受理點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受托銀行辦理職工個人賬戶設立手續(xù)。 每個職工只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九條 單位錄用或調入職工的,應當自錄用或調入職工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受理點,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轉移手續(xù)。 第十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破產(chǎn)以及單位名稱或地址等變更的,應當自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受理點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并自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20日內辦理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一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職工年工資總額除以發(fā)放工資的月數(shù)。職工工資總額按國家規(guī)定的口徑計算。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每年調整一次。 第十二條 新錄用和新調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在錄用和調入年度內,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統(tǒng)一調整時,調整后的繳存基數(shù)為自錄用或調入之月起至調整時的月平均工資。 第十三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不得低于當?shù)厣弦荒甓绕髽I(yè)最低工資。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jīng)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之和。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職工本人繳存基數(shù)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職工本人繳存基數(shù)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六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自每月發(fā)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代扣的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全部匯繳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起繳存,新調入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月起繳存。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 單位逾期繳存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應從發(fā)生逾期繳存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辦理補繳。補繳數(shù)額應包括利息部分。 第十八條 單位撤銷、破產(chǎn)或者解散的,欠繳的住房公積金作為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予以償還。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對住房公積金單獨建帳,及時登錄每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設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帳,并發(fā)放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之日起按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以及繳存基數(shù)的調整年度為當年的 第二十三條 連續(xù)兩年虧損且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當?shù)芈毠ど夏甓仍缕骄べY50%的單位,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四條 連續(xù)三年虧損且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當?shù)芈毠ど夏甓仍缕骄べY40%的單位,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五條 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應當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經(jīng)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zhí)行。 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每次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六條 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挝簧暾垐蟾?; ?。ǘ┫嚓P年度經(jīng)審計的單位財務報表及《勞動情況表》; (三)經(jīng)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 ?。ㄋ模┮婪ㄐ枰峁┑钠渌牧稀?/span> 第二十七條 經(jīng)批準降低繳存比例的單位,期滿后應按當年的繳存比例繳存。 經(jīng)批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期滿后應當辦理補繳緩繳并恢復正常繳存。緩繳期間如需要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轉移、銷戶、提取的,單位應當先為職工辦理個人補繳。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后未補繳的緩繳部分,應視為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 第四章 轉移與封存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單位或職工應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 ?。ㄒ唬┞毠づc原單位終止勞動或人事關系的; ?。ǘ﹩挝缓喜ⅰ⒎至⒌?; ?。ㄈ﹩挝怀蜂N、破產(chǎn)、解散,職工重新就業(yè)的。 第二十九條 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原單位或職工應自與職工變更、終止勞動或人事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受理點辦理手續(xù)。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封存: (一)職工與單位中止勞動、人事關系的,原單位應當及時辦理職工個人賬戶內部封存手續(xù)。 ?。ǘ﹩挝怀蜂N、破產(chǎn)、解散清算期間,原單位或清算組織應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單位賬戶封存手續(xù)。 (三)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系且未落實新的繳存單位的,原單位或職工應當?shù)阶》抗e金管理中心辦理職工個人賬戶轉入托管戶集中封存手續(xù)。 集中封存轉入托管戶的職工與新繳存單位重新建立繳存關系的,應辦理職工個人賬戶轉出手續(xù)。 第五章 監(jiān)督和罰則 第三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抗e金的繳存登記或變更、注銷登記; ?。ǘ┳》抗e金賬戶設立、轉移或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二條 單位在簽訂集體合同時,應把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合同的條款之一,并定期將本單位住房公積金制度執(zhí)行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托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三十四條 職工有權揭發(fā)、檢舉、控告挪用、不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定期稽核單位的職工人數(shù)、繳存基數(shù)和財務狀況,督促單位依法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被稽核單位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用人情況、工資、財務等報表資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依法對用人單位有關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檢查,并保守秘密。 第三十六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xù)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鼓勵和提倡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yè)人員、自由職業(yè)人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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