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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蘇南運河交通管理辦法 江蘇省政府令2004年第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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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蘇南運河的交通管理,保障航道暢通和船舶航行安全,充分發(fā)揮蘇南運河在國家水運主通道和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蘇南運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蘇南運河航道是指自鎮(zhèn)江市諫壁口起,經常州市、無錫市、蘇州市,至吳江市鴨子壩止的蘇南運河內按照依法批準的航道等級標準所確定的通航水域。 在蘇南運河航道內從事與交通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在蘇南運河航道內從事與河道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河道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蘇南運河的交通管理工作,蘇南運河沿線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轄區(qū)內蘇南運河的交通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門的航道管理、港航監(jiān)督、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具體負責蘇南運河航道、交通安全和運輸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蘇南運河沿線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職責,做好蘇南運河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蘇南運河航道、航道設施、交通安全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破壞。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蘇南運河航道、航道設施、交通安全標志的維護和交通安全秩序、運輸市場的管理,依法查處各種交通違法行為,保障設施完好,實現(xiàn)運輸市場有序、航行安全暢通和航道標準化、美化。 第二章 航道管理 第五條 蘇南運河沿線城鎮(zhèn)規(guī)劃建設涉及蘇南運河的,應當與蘇南運河航道規(guī)劃相協(xié)調。 交通部門進行蘇南運河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第六條 在蘇南運河上設置碼頭、取水口、排水口,應當符合防洪、通航要求和城鎮(zhèn)規(guī)劃以及其他有關技術規(guī)范。設置碼頭應當采用挖入式結構,其具體標準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禁止占用錨地建設碼頭。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航道進行裝卸作業(yè)。確需臨時占用航道進行裝卸作業(yè)的,應當事先經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如對河道引、排水及堤防安全產生影響的,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由作業(yè)單位或者個人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保證航運和引、排水暢通。 第八條 跨河的建(構)筑物應當符合蘇南運河防洪、排澇、輸水要求和通航技術標準,其跨河建(構)筑物通航凈寬不得小于 跨河纜線通航凈高不得小于 第九條 穿越航道的水下纜線、管道等過河設施,應當符合航道和水下纜線、管道施工技術規(guī)范要求,其設施頂部埋設深度應當在設計河底標高以下 第十條 跨河、過河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范和要求,由設施所有者或者經營者設置標志并予以維護。 第十一條 在蘇南運河航道水域和坡肩外緣 (一) 在航道水域設置漁具、水上貯物場、寄泊站(區(qū)),種植水生作物; (二) 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yè)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污染物,在水域清洗裝貯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船和容器; (三) 擅自挖土、取土; (四) 移動、涂改、損毀、遮擋助航導航標志和交通安全標志; (五) 利用航道兩岸樹木、護岸、欄桿、交通安全標志、助航導航設施帶纜、拋錨; (六) 其他影響、損壞航道、航道設施、交通安全標志的行為。 第十二條 蘇南運河兩側應當加強綠化、美化建設;在城鎮(zhèn)等重點區(qū)域,沿岸應當建成綠化帶、觀光帶或林業(yè)示范區(qū)。 臨河的單位和個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場地和其他設施,有礙觀瞻,影響河道環(huán)境美化的,應當采取清除、拆除、修繕、粉刷或者砌筑輕型圍墻等相應措施。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船舶、排筏航行、停泊、作業(yè),應當遵守交通安全標志標示的規(guī)定。未設置停泊標志的航段和水域,兩岸可以各順靠三檔船舶。除交通安全標志另有特殊規(guī)定外,任何船舶、排筏不得頂靠停泊。 第十四條 船舶、排筏進入蘇南運河航道,應當沿本船(筏)右舷一側航道行駛。船舶對駛相遇,存在碰撞危險的,應當各自向右轉向,互以左舷通過。 船舶在追越它船時,其它任何船舶不得追越上述船舶。 第十五條 船舶拖帶航行,應當采用單排一列式,其拖帶量每千瓦不得大于11噸,被拖帶的船舶不得多于12艘。 機動船拖帶的排筏寬度不得超過 第十六條 除在錨地和港池外,禁止船舶在航道內過駁作業(yè)。 第十七條 蘇南運河在達到三級航道標準前,禁止超過500載重噸級的船舶進入蘇南運河。應當經省港航監(jiān)督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進入蘇南運河。 在蘇南運河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期間,船舶應當減速航行,不得影響防洪設施的安全。 第十八條 在蘇南運河上航行、停泊、作業(yè)的船舶、排筏,排放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機動船舶應當設置污水污物存貯裝置和集油或者油水分離裝置。 在蘇南運河上航行、停泊、作業(yè)的機動船舶所產生的噪聲,應當符合所經功能區(qū)的要求;達不到要求的,必須采取措施減輕污染,必要時安裝消聲裝置。機動船舶在市區(qū)航道航行,應當按照規(guī)定使用聲響裝置。
第四章 運輸管理 第十九條 經營旅游和普通客運航線,應當經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核定的航線、站點運行、??亢蜕舷侣每汀?/SPAN> 旅游和普通客運船舶應當符合治安安全條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治安保衛(wèi)人員。旅客不得夾帶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險物品。船容、船室應當整潔美觀,設施設備完善舒適。 第二十條 在蘇南運河沿線從事營業(yè)性港埠業(yè)務的,應當經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搬運裝卸作業(yè)應當在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的碼頭、港區(qū)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 蘇南運河的港口、碼頭應當設置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貯運危險物品的港口、碼頭、船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guī)定,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二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蘇南運河沿線港口、碼頭、站場等貨物集散地的貨物集疏運的監(jiān)督管理,建立健全保障體系,保證運輸效能的充分發(fā)揮。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航道管理規(guī)定的,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外,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賠償損失,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處以警告、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 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五)、(六)項規(guī)定,處以警告、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由港航監(jiān)督機關責令其改正,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 違反第十四條規(guī)定,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 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運輸管理規(guī)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由水利、林業(yè)、環(huán)保、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由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