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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客運出租汽車星級管理辦法 常交發(fā)〔2007〕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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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交通局文件 常交發(fā)〔2007〕73號 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客運出租汽車 星級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運輸管理處,市區(qū)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 為建立健全客運出租汽車行業(yè)競爭機制,引導客運出租汽車行業(yè)走規(guī)?;⒓s化經營發(fā)展之路,提高管理服務水平,依據《常州市市區(qū)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現制定《》,希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ОО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出租車 管理 辦法 通知 常州市交通局辦公室 共印60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客運出租汽車行業(yè)競爭機制,引導客運出租汽車行業(yè)走規(guī)?;?、集約化經營發(fā)展之路,提高管理服務水平,依據《常州市市區(qū)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常州市區(qū)范圍內的客運出租汽車及其經營者的星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常州市運輸管理處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條 鼓勵和扶持出租汽車和出租汽車經營者向星級和高星級發(fā)展,逐步淘汰非星級出租汽車和非星級出租汽車經營者。 第五條 根據《常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記分考核細則》所作的記分考核結果為出租汽車及出租汽車經營者星級評定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二章 星級出租汽車評定條件 第六條 星級出租汽車分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五個星級,五星級為最高星級。 第七條 取得一星級以上稱號的出租汽車為星級出租汽車,未取得上述星級的出租汽車為非星級出租汽車。 第八條 星級出租汽車評定條件 (一) 星級出租汽車基本條件: 1、無嚴重違背職業(yè)道德要求的行為,無嚴重的有損行業(yè)形象的行為; 2、無同責以上交通死亡事故,無較為嚴重的治安違章; 3、所屬駕駛員能較好地執(zhí)行道路交通及治安管理規(guī)定; 4、駕駛員未因工作中之不良行為而受到刑事處罰。 (二)一星級出租汽車條件: 1、達到星級出租汽車基本條件; 2、年度記分累計值在20分以下。 (三)二星級出租汽車條件: 1、達到星級出租汽車基本條件; 2、年度記分累計值在15分以下。 (四)三星級出租汽車條件: 1、評定年度及前一年度連續(xù)2年符合二星級出租汽車條件; 2、年度記分累計值在10分以下。 (五)四星級出租汽車條件: 1、評定年度及前一年度連續(xù)2年年度符合三星級出租汽車條件; 2、年度考核記分累計值在5分以下。 (六)五星級出租汽車條件: 1、評定年度及前一年度連續(xù)2年符合四星級出租汽車條件; 2、年度考核記分累計值在3分以下。 第九條 星級出租汽車每年評定一次。 第十條 出租汽車所屬駕駛員有救死扶傷、拾金不昧、見義勇為、扶困濟危等積極履行職業(yè)道德義務,樹立行業(yè)文明形象的行為,規(guī)范經營、文明服務行為,且這些行為確系表現突出,引起較強社會反響的,可對該出租汽車即時增加星級。 第三章 星級出租汽車經營者評定條件 第十一條 星級出租汽車經營者分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五個星級,五星級為最高星級。 第十二條 星級出租汽車經營者評定條件 (一)星級出租汽車經營者基本條件: 1、具有50輛以上規(guī)模的出租汽車; 2、有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辦公用房、設施設備; 3、有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符合管理要求的管理人員、計算機設備及相應的操作人員; 4、有與管理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二)一星級出租汽車經營者條件: 1、 符合星級出租汽車經營者基本條件; 2、年度考核記分率在50%以下; 3、年度記分比例值在1以下。 4、星車率在70%以上。 (三)二星級出租汽車經營者條件: 1、符合星級出租汽車經營者基本條件; 2、年度考核記分率在40%以下; 3、年度考核記分比例值在0.8以下; 4、星車率在80%以上。 (四)三星級出租汽車經營者條件 1、符合星級出租汽車經營者基本條件; 2、年度考核記分累計值在30%以下; 3、年度考核記分比例值在0.6以下; 4、星車率在90%以上。 (五)四星級出租汽車經營者條件 1、符合星級出租汽車經營者基本條件; 2、年度考核記分率在20%以下; 3、年度考核記分比例值在0.4以下; 4、星車率在95%以上; (六)五星級出租汽車經營者條件 1、符合星級出租汽車經營者基本條件; 2、年度考核記分率在10%以下; 3、年度考核記分比例值在0.2以下; 4、星車率在98%以上。 5、在履行行業(yè)建設義務方面有突出表現或業(yè)績。 第十三條 星級出租汽車經營企業(yè)每年評定一次。 第四章 評定與管理 第十四條 常州市運輸管理處負責對星級出租汽車和星級出租汽車經營者的評定,并將評定結果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 參加星級評定活動的經營者,應按評定機構的要求提供資料。 第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并經評定機構認定的星級出租汽車,在其標志燈上標示相應星級。 第十七條 在經營期內,出租汽車各年度的星級數的年度平均值小于1的,視為達不到星級標準,經營者不享有經營期滿后重新受讓出租汽車經營權的資格。 出租汽車經營者經年度考核達不到一星級以上標準的,不享有參加重新受讓、新增受讓出租汽車經營權活動的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常交法[2002]7號文件發(fā)布的《常州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yè)星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含本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