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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關于實行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署名制的意見》的通知 常交委[2003]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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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州市交通局委員會 常交委〔2003〕21號 關于印發(fā)《關于實行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 推薦領導干部人選署名制的意見》的通知 各企事業(yè)單位黨委、總支、支部: 根據(jù)中共中央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guī)定,現(xiàn)將《關于實行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署名制的意見》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關于實行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 領導干部人選署名制的意見 向黨組織推薦干部人選,是各級領導干部的職責和權力。為進一步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規(guī)范民主推薦程序,保證民主推薦的質(zhì)量,提高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干部人選的嚴肅性,按照中央印發(fā)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發(fā)[2002]7號)中關于“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的規(guī)定,經(jīng)研究,決定在全局實行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署名制。 一、各級領導干部要從有利于交通建設事業(yè)的發(fā)展,有利于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出發(fā),認真負責地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 二、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要堅持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zhèn)湓瓌t,出以公心,并對自己的推薦行為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三、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書面推薦,認真填寫《領導干部人選推薦表》,并署名。 四、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guī)定,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的領導干部人選,經(jīng)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后,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并由黨組織根據(jù)工作需要和民主推薦的情況,確定是否列為考察對象和是否選拔任用。 本《意見》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附件:《領導干部人選推薦表》 主題詞:干部 推薦 署名制 意見 常州市交通局辦公室 共印25份 附件: 領 導 干 部 人 選 推 薦 表
推薦者姓名: 單位職務: 推薦時間: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