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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常州市民辦學校財政票據管理的通知 常財綜〔2008〕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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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州 市 財 政 局 常 州 市 教 育 局
常財綜〔2008〕12號 關于加強常州市民辦學校 財政票據管理的通知
各區(qū)財政局、教育局、市區(qū)各民辦學校: 為加強市區(qū)民辦學校財政票據管理,規(guī)范民辦教育收費行為和收費票據的使用,根據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財政廳關于明確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收費票據管理問題的復函》(蘇財綜〔2002〕77號)和江蘇省教育廳、物價局、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綜〔2005〕101號)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現(xiàn)就加強市區(qū)民辦學校財政票據(以下簡稱“民辦學校票據”)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民辦學校票據的適用范圍 民辦學校票據適用于市區(qū)范圍內按規(guī)定領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學校。民辦學校票據是民辦學校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二、民辦學校票據的種類 民辦學校依據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取得收入、民辦學校與其他單位、個人之間及民辦學校內部的暫存暫付、代收代付、費用分攤等往來結算均出具《常州市民辦學校收費統(tǒng)一收據》(票樣附后),民辦學校收取的培訓費不得使用《常州市民辦學校收費統(tǒng)一收據》。 三、民辦學校票據的印制 《常州市民辦學校收費統(tǒng)一收據》由市財政局統(tǒng)一印制。 票據印刷費用由民辦學校與財政部門直接結算。 四、民辦學校票據的申領與發(fā)放 自 《常州市民辦學校收費統(tǒng)一收據》由財政部門統(tǒng)一發(fā)放。實行定期限量購領。民辦學校首次申請購領票據時,需提供教育部門核發(fā)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物價部門核發(fā)的《收費許可證》,攜帶原使用的其他收費票據清理情況等相關資料,填寫《常州市民辦學校收費票據購領申請表》(以下簡稱“購領申請表”),經審核同意后,核發(fā)《常州市民辦學校收費票據購領記錄簿》(以下簡稱“記錄簿”)。 民辦學校再次申領票據時,需攜帶“記錄簿”,填寫“購領申請表”,經審核后,即可繼續(xù)購領票據。 五、民辦學校票據的使用 民辦學校必須嚴格按規(guī)定使用票據,嚴禁擅自轉借、轉讓、代開和買賣,也不得相互串用。在使用票據前,應當檢查是否有缺頁、漏頁、重號等情況,一經發(fā)現(xiàn),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票據填寫必須內容完整、字跡工整、印章齊全。如填寫錯誤,應作廢重開。填錯的票據應加蓋作廢戳記,保存其各聯(lián)備查,不得涂改、挖補、撕毀。如發(fā)生票據丟失,應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查明原因,形成書面報告,經學校領導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備案。 六、民辦學校票據的管理 民辦學校應建立票據管理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學校票據的申請、購領、保管、發(fā)放與繳銷等工作,及時檢查學校內部票據使用情況,核對票據使用號碼與收取資金,確保“錢隨票走,票款一致”。定期盤點票據的使用、庫存情況。票據管理人員發(fā)生變更,應及時辦理票據移交手續(xù)。 七、民辦學校票據的繳驗與銷毀 財政部門對民辦學校票據采取繳舊領新辦法,建立票據繳驗制度。 民辦學校票據的銷毀必須經財政部門批準,各學校不得自行銷毀票據。對已作廢或不需用的票據和保管五年以上的票據存根,由學校提出票據銷毀申請,報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統(tǒng)一銷毀。 八、違規(guī)處罰 民辦學校應嚴格按規(guī)定使用、管理財政票據,自覺接受教育、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有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guī)定的,財政部門有權要求其進行整改,直至停止供應票據,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規(guī)、章程進行處理、處罰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附件:常州市民辦學校票據式樣 常州市財政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題詞:票據 管理 通知 常州市財政局辦公室 共印40份 附件: 常州市民辦學校收費統(tǒng)一收據 ( 蘇財準?。?span lang="EN-US">200?。?span lang="EN-US">005—00 號 繳款人: 收費日期: 年 月 日
收費單位(蓋章): 收款人: 第一聯(lián):存根 第二聯(lián):收據 第三聯(lián):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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