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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轉發(fā)《關于規(guī)范資源綜合利用和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常經貿資源[2003]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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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轄市、區(qū)經貿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及市墻改辦和有關部門: 現將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關于規(guī)范資源綜合利用和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蘇經貿資源[2002]863號)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貫徹意見,請一并執(zhí)行。 一、加強領導、規(guī)范管理 各轄市、區(qū)及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yè)(項目、產品)認定(年檢)的領導,要嚴格按照國家經貿委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經貿資源[1998]716號)和《關于印發(fā)〈常州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常經資[1999]63號)文件精神要求,規(guī)范管理。 二、從嚴把關,做好新型墻體材料認定工作 鑒于國家對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增值稅減半征收優(yōu)惠政策的實行,為從嚴把關,防止國家稅金流失,依照上級文件精神要求,我市成立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由市經貿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及相關部門組成,實行市級集中認定。常州市墻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墻改辦)在市認定委員會統(tǒng)一部署下,具體負責全市新型墻體材料認定初審工作,并制訂認定初審辦法。市墻改辦在初審過程中,要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減免增值稅有關文件要求進行認定初審工作,不得擴大產品范圍,不得為企業(yè)指定檢測機構,不得向企業(yè)收取初審費用,要充分發(fā)揮各行業(yè)管理部門和專家作用,提高認定初審工作效率。 三、加強監(jiān)督檢查工作 對已認定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yè)和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yè),各轄市、區(qū)經貿局及有關單位要定期對這些企業(yè)進行檢查,特別是要加強對原始材料消耗、原始記錄、統(tǒng)計臺賬真實性的檢查,對弄虛作假、騙取優(yōu)惠政策的企業(yè),一經發(fā)現,除收回認定證書外,主管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附件:關于規(guī)范資源綜合利用和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蘇經貿資源(2002)863號] 二OO三年二月十八日 關于規(guī)范資源綜合利用和新型墻體材料 產品認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經貿委(經委)、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有關市墻改辦: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和國家經貿委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資源綜合利用和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工作的通知》(國經貿廳資源[2002]63號)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加強組織領導,規(guī)范管理。各地要加強對資源綜合利用和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工作的領導,成立的認定委員會要吸收墻改辦人員參加,涉及有關墻體材料產品的認定,可委托墻改辦組織初審。要按照《江蘇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蘇計經資發(fā)[1999]101號)和《轉發(fā)國家經貿委<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蘇經貿資源[2000]897號)要求,規(guī)范管理。鑒于國家對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增值稅減半征收優(yōu)惠政策最近實行,為嚴格把關,防止國家稅金流失,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實行市級集中認定。各地認定工作要提高效率,切實減輕企業(yè)負擔,不得為企業(yè)指定檢測機構,不得向企業(yè)收取認定費用。 二、加強監(jiān)督檢查,完善工作機制。各市經貿委要公開資源綜合利用企業(yè)認定的辦事程序,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對認定為資源綜合利用企業(yè)的名單,要在認定完成一個月內予以公示。對認定企業(yè)要定期檢查,特別是要加強對原材料消耗原始記錄、統(tǒng)計臺賬真實性的檢查,對弄虛作假、騙取資源綜合利用優(yōu)惠政策的企業(yè),一經發(fā)現,取消認定資格,三年內不得再申報認定。 各市經貿委接本通知后,立即組織開展認定的自查工作,并將自查情況形成書面材料,7月底前報省經貿委。在此基礎上,省將進行抽查,并對抽查情況進行通報。 認定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上報省經貿委資源處。 國家稅務總局 財稅(2001]19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 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批示,現將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自 (一)利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 (二)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 (四)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 二、自 (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巖和風力生產的電力。 (二)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產品目錄見附件)。 三、自 附件: 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新型墻體材料目錄 一、非粘土磚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燒結多孔磚、空心磚; (二)混凝土空心磚; (三)燒結頁巖磚。 二、砌塊 (一)混凝土小型砌塊; (二)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 (三)石膏砌塊。 三、墻板(采用機械化生產工藝) (一)GRC板(玻璃纖維增強水泥輕質墻板); (二)纖維水泥板; (三)蒸壓加氣混凝土板; (四)輕集料混凝土條板; (五)鋼絲網架夾芯板; (六)石膏墻板(包括紙面石膏板、石膏纖維板、石膏空心條板); (七)金屬面夾芯板。 (八)復合墻板。 一、非粘土磚(采用機械成型生產工藝,單線生產能力不小于3000萬塊標準磚/年)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燒結多孔磚和空心磚(符合國家標準GBl3544—2000和GBl3545-1992的技術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磚和空心砌塊(符合國家標準GBl3545—1992的技術要求)。 (三)燒結頁巖磚(符合國家標準GB/T51O1-1998的技術要求)。 二、建筑砌塊(采用機械成型生產工藝,單線生產能力不小于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符合國家標準GB8239-1997的技術要求)。 (二)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符合國家標準GBl5229-1994的技術要求)。 (三)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符合國家標準GB/T1-968—1997的技術要求)。 (四)石膏砌塊(符合行業(yè)標準JC/T698—1998的技術要求)。 三、建筑板材(采用機械化生產工藝,單線生產能力不小于15萬平方米/年) (一)玻璃纖維增強水泥輕質多孔隔墻條板(簡稱GRC板)(符合行業(yè)標準JC666—1997的技術要求)。 (二)纖維增強低堿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業(yè)標準JC626/T—1996的技術要求)。 (三)蒸壓加氣混凝土板(符合國家標準GBl5762—1995的技術要求)。 (四)輕集料混凝土條板(參照行業(yè)標準《住宅內隔墻輕質條板》JC/T3029—1995的技術要求)。 (五)鋼絲網架水泥夾芯板(符合行業(yè)標準JC623—1996的技術要求)。 (六)石膏墻板(包括紙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條板),其中: 紙面石膏板(符合國家標準GB/T9775—1999的技術要求,同時單線生產能力不少于20007)-平方米/年); 石膏空心條板(符合行業(yè)標準Jc/T829—1998的技術要求)。 (七)金屬面夾芯板(包括金屬面聚苯乙烯夾芯板、金屬面硬質聚氨酯夾芯板和金屬面巖棉、礦渣棉夾芯板),其中: 金屬面聚苯乙烯夾芯板(符合行業(yè)標準JC689-1998的技術要求); 金屬面硬質聚氨酯夾芯飯(符合行業(yè)標準JC/T868—2000的技術要求); 金屬面巖棉、礦渣棉夾芯板(符合行業(yè)標準JC/T869—2000的技術要求)。 (八)復合輕質夾芯隔墻板、條板(所用板材為以上所列幾種墻板和空心條板,復合板符合建設部《建筑輕質條板、隔墻板施工及驗收規(guī)程》的技術要求。注:該規(guī)程明年初頒布。 國家經貿委辦公廳文件 國經貿廳資源[2002]63號 關于規(guī)范資源綜合利用和新型墻體 材料產品認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有關地方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 為認真落實資源綜合利用和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規(guī)范認定工作,經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規(guī)范認定工作。省級經貿委要加強對資源綜合利用和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工作的領導,成立的認定委員會要吸收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人員參加。要充分發(fā)揮各行業(yè)管理部門和專家的作用,涉及有關墻體材料產品的認定,可委托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組織初審。 要按照國家經貿委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經貿資源[1998]716號)的要求,規(guī)范管理,減化程序,加強監(jiān)督。要增加認定工作的透明度,不得為企 業(yè)指定檢測機構,不得向企業(yè)收取認定費用,提高認定工作效率。 二、嚴格把關,落實好優(yōu)惠政策。各地經貿委要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和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減免增值稅有關文件要求進行認定,要嚴格把關,不得擴大產品范圍,防止稅收流失。 三、加強監(jiān)督,建立公示、檢查機制。各地經貿委要將資源綜合利用企業(yè)具備的條件、申報和認定程序、認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等情況公開發(fā)布,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對認定為資源綜合利用企業(yè)的名單,要在認定完成一個月內予以公示。對認定企業(yè)定期檢查,發(fā)現問題要限期整改,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yè)或不進行整改的,要取消其認定資格。 為加強監(jiān)督,2002年我委將對各地認定工作進行檢查。各地經貿委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在今年上半年對認定工作進行自查,并將自查結果于7月底前報我委。在此基礎上,我委將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抽查,并對抽查情況予以通報。 請將認定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報告我委。 抄送:財政部、稅務總局辦公廳。 委內抄送:各司局,有關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