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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掃除文盲條例 根據(jù)1994年6月25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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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加速我省掃除文盲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我省居住的公民中,凡年滿十五周歲以上的文盲、半文盲,除喪失學習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均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對喪失學習能力者的鑒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進行。 第三條: 掃除文盲工作由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領導并組織實施。對限期內完成掃盲任務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能按期完成任務的,要責令檢查,限期完成;對嚴重失職者,予以嚴肅處理。 第四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根據(jù)文盲情況規(guī)定掃盲學習期限, 文盲在規(guī)定期限內免費參加學習。無故超過規(guī)定學習期限的,其學習費用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責成本人或家長負擔。 第五條: 任何單位職工中的掃盲對象不參加掃盲學習的,不得評為先進工作者。職工、學徒中的青壯年文盲,不達到掃盲標準的不得晉級、轉正。對新招收職工中的青壯年文盲,必須實行先掃盲后上崗。 第六條: 掃盲經(jīng)費采取多渠道辦法解決。除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自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在職工教育經(jīng)費中列支,農村教育事業(yè)費附加安排一部分用于掃盲外,各級人民政府要給予必要的補助。鼓勵社會力量和個人自愿資助掃除文盲教育。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教育事業(yè)編制中,充實縣、鄉(xiāng)(鎮(zhèn))成人教育專職工作人員,加強對農村掃除文盲工作的管 理。 第八條: 掃盲采取多種形式、多種辦法進行。機關、團體、學 校、部隊對所在地的掃盲工作有協(xié)助和輔導的義務。 第九條: 掃除文盲按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程序、要求,實行驗收制度。 第十條: 基本掃除文盲的單位,要鞏固掃盲成果,開展各類文化技術教育,繼續(xù)提高勞動者的文化技術水平。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根據(jù)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 |